姐姐要幫心智障礙的弟弟聲請監護宣告,姐姐是監護人,媽媽是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親屬系統表上有爸爸,這樣繕本要給法院幾份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您聲請弟弟監護宣告的案件,繕本應準備 4 份。
計算方式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弟弟)1 份 + 監護人(姐姐)1 份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媽媽)1 份 + 親屬系統表上之關係人(爸爸)1 份 = 4 份。
法律依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監護宣告之聲請,應附具聲請狀繕本及附件繕本,送達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其配偶、其四親等內之親屬及其他關係人。法院在受理監護宣告聲請後,必須將聲請狀繕本送達給這些法定關係人,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相關親屬之程序權。
從實務判決觀之,法院在審理監護宣告事件時,均會嚴格審查親屬系統表上記載之親屬,並確認其等之意見。例如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監宣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中,法院即明白指出:「查相對人未婚,最近親屬為父母及弟弟,均同意由聲請人、關係人張嘉呈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在卷可稽。」由此可知,親屬系統表上所列之親屬(如父母、兄弟姊妹),均屬法院應通知並確認意見之對象。
又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監宣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中,法院亦載明:「相對人之母親已受監護宣告,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其與相對人之父親即關係人甲○○、子女即關係人乙○○等人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關係人甲○○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同意書附卷可稽。」顯見親屬系統表上之親屬,無論是否擔任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均會將其列為關係人並送達相關文書。
此外,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宣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之改定監護人事件中,法院亦將受監護宣告人之多名子女均列為關係人,並送達裁定正本,足見監護宣告事件中,所有依法應受通知之親屬及關係人,均需獲送達聲請狀繕本及裁定正本。
實務建議
一、繕本份數之具體計算
聲請狀及附件(如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之繕本,應按「應受送達之人數」備齊。以您的案件為例:
- 受監護宣告之人(弟弟):依法應送達,故需 1 份。
- 監護人(姐姐,即聲請人本人):聲請人雖為自己,但實務上法院仍會要求檢附聲請人本人之繕本歸檔,故需 1 份。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媽媽):為法定應通知之關係人,需 1 份。
- 親屬系統表上之其他親屬(爸爸):爸爸為弟弟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屬四親等內之親屬,依法應送達,需 1 份。
合計應準備 4 份繕本(含聲請狀及所有附件之影本)。
二、爸爸雖非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仍需送達
即使爸爸未擔任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只要爸爸列於親屬系統表上,且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四親等內親屬,法院即有義務將聲請狀繕本送達予爸爸,使其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此為法定程序,不可省略。
三、建議附上所有親屬之同意書
為使法院審理順利,建議您在聲請時一併檢附媽媽(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爸爸之同意書,表明渠等同意由姐姐擔任監護人、媽媽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前揭判決所示,法院均會審酌親屬之同意書作為選定監護人之依據。
四、若爸爸已死亡或行蹤不明
若爸爸實際上已死亡,應於親屬系統表上註記「歿」,並檢附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此時即無需送達繕本予爸爸,繕本份數可減為 3 份。若爸爸行蹤不明,仍應列於親屬系統表並提供最後戶籍地址,由法院依法處理送達事宜(可能為公示送達),繕本份數仍應備足 4 份。
五、多備一份備用
實務上建議您多準備 1 份繕本自行留存備查,故總計可印製 5 份(4 份送法院、1 份自存),以利後續追蹤案件進度或補件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