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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關於您所詢問「民法第184條第2項不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及該條所稱之『法律』不含純粹財產上損害」之議題,經搜尋與深讀相關判決後,得出以下結論:

  1. 民法第184條整體保護範圍之原則:實務見解明確指出,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故意背於善良風俗)及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
  1. 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限制:縱使符合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要件,其保護客體仍有界限。若被害人請求賠償之損害性質上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且非該保護他人法律所欲保障之權益,即不構成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責任。
  1. 「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認定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之「法律」,必須是「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且被害人須為該法律所欲保護之對象,其所請求賠償之損害亦須為該法律所欲保護之權益。若該法規僅屬抽象之行政管制規範或內部作業規範,保護對象不及於被害人,即非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法律依據

一、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80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該判決進一步說明:「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法院認定,因漏水致無法營業之營業利益損失,屬權利以外之利益,自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81號民事判決亦採相同見解,認定原告因需北上開庭而支出交通費及受有無法開店營業之損失,乃「獨立於人身或所有權之外而直接遭受財產上之不利益,非因人身權或物權等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被侵害而伴隨衍生之損害,屬於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

二、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適用限制——保護他人之法律須保護特定權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就民法第184條第2項有深入論述。該判決指出:「此項侵權行為類型之成立,須行為人有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被害人係該法律所欲保護之對象,且其所請求賠償之損害亦係該法律所欲保護之權益者,始足當之。」

該判決進一步就「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認定表示:「信託法第22條信託業法第22條消保法第17條及信託契約範本第7條、系爭行為規範第3條、第8條、第14條等條文,係抽象規範信託受託人應遵守法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負忠實義務以履行契約……並非課予被告有向非契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負有審核查證之作為義務;且此等規定性質上非屬其他公私法中之強制規範,保護對象為信託契約當事人或受益人,並不及於原告,此等規範尚難認係保護他人之法律。」

法院並強調,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其性質上屬於『轉介條款』及『概括條款』,自須引入連結該條以外之其他公私法中之強制規範,使之成為民事侵權責任的內容」。若相關法規僅為行政管制或內部控制之抽象作業規範,而非以保護特定人為目的,即不構成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實務建議

  1. 釐清損害之性質: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前,應先判斷所受損害是否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若損害係獨立於人身權、物權等絕對權之外,直接遭受之財產上不利益(如營業利益損失、債權無法受償之損害等),原則上無法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
  1. 慎選請求權基礎:對於純粹經濟上損失,應考慮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作為請求權基礎。惟適用第2項時,須具體指明行為人違反了哪一部「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並舉證證明被害人係該法律所欲保護之對象,且損害係該法律所欲防止者。
  1. 契約關係之重要性:當事人間若有契約關係,純粹經濟上損失得透過契約法(包括不完全給付)尋求救濟,不受侵權行為法保護客體之限制。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判決所示,原告與銀行間無契約關係,僅能透過侵權行為主張,但因損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且不符合第184條第2項要件,終遭駁回。
  1. 舉證責任之分配主張民法第184條第2項者,應就「行為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被害人為該法律保護對象」、「損害為該法律保護權益」及「違反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負舉證責任。實務上此舉證並不容易,建議於訴訟前充分蒐集相關法規之立法目的、保護客體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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