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潭書生· 14 天前· 參考 29 筆判決

夫妻離婚贍養費橋不攏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夫妻離婚時有關贍養費談不攏,在台灣法律實務上,必須先區分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

  1. 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贍養費的金額、給付期間及方式。只要離婚協議書有效成立,一方不履行時,他方即可依契約關係起訴請求給付。但約定並非毫無限制,若事後客觀情事發生非訂約當時所得預料的劇變,致給付顯失公平,義務人可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減少給付金額或縮短年限。
  1. 判決離婚: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必須是「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向他方請求相當之贍養費。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年齡、自營生計能力、生活程度及義務人財力定其數額,且通常以合理年限為限,非扶養終身。

若雙方在協議階段談不攏,可透過家事調解程序協商;若已簽約但一方反悔不付,則須循訴訟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1. 協議離婚之贍養費約定具契約效力,且有短期消滅時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判決見解,兩造於離婚協議書約定按月給付贍養費,該約定即屬有效之契約關係,債權人得據以請求履行。惟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屬「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判決中,原告起訴請求積欠多年的贍養費,法院即認定超過5年時效部分,被告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為有理由。

2. 情事變更原則得酌減贍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判決見解,兩造原約定給付贍養費每月3萬元、為期30年,惟被告離婚後須扶養中風母親及二名子女,每月薪資經強制執行扣薪後僅餘約42,651元,不足以支應基本生活。法院認定此等情事非訂約當時所得預料,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將給付年限由30年縮短為10年,金額由每月3萬元減為2萬元。法院並援引最高法院見解,說明贍養費「僅係扶養失婚者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或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

3. 判決離婚之法定贍養費須符合法定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57號判決見解,原告為67歲、未曾就學、無謀生能力,因被告家暴且出境未歸,經判決離婚,原告並無過失。法院認定原告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為有理由。法院以當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月9,829元為基準,並以5年作為原告取得經濟獨立之合理年限,判決被告應給付589,740元。

實務建議

  1. 協議離婚時應審慎約定條款:簽署離婚協議書前,應詳閱贍養費條款之金額、期間、給付方式及違約效果(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等約定)。建議載明具體清償期及帳戶資訊,避免日後爭議。若金額或期間明顯過高,日後可能遭法院依情事變更原則酌減。
  1. 注意5年短期時效贍養費各期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權利人應從速請求,避免逾期無法請求。如對方積欠多期未付,應儘早發存證信函催告或起訴,以中斷時效。
  1. 善用家事調解程序:離婚時若贍養費談不攏,可聲請家事調解,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共識,避免訴訟耗時費力。
  1. 判決離婚須舉證生活困難: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者,須證明自己無過失且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建議備妥財產所得清單、醫療證明、就業狀況等資料,以利法院審酌。
  1. 保留給付證據:給付贍養費之一方,應保留匯款紀錄等證據,避免日後遭對方主張未給付而衍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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