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舟子· 1 個月前· 參考 42 筆判決
有沒有因為求職詐騙誤當車手最後被判無罪的判決,有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更好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經檢索與深讀實務判決,目前並未發現「單純因求職遭詐騙而誤當車手,最後獲判無罪」的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判決。相反地,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實務見解均認為:求職者若依詐欺集團指示,從事提領、轉交款項等工作,縱使辯稱不知情或係遭利用,法院仍會依其客觀情節(如工作內容異常、報酬與勞力顯不相當、流程詭異等)認定其主觀上具有「不確定故意」,而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極難獲判無罪。
不過,若被告確實「完全不知情」且檢察官舉證不足,實務上仍有無罪空間,但此種情形多發生於被告並非實際擔任車手,而是被誣指為詐欺集團上游之情形(如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28號判決),與「求職誤當車手」之情境不同。
法律依據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01號判決**
- 本件被告許瑞恒、陳柔澐辯稱:其等因應徵工作而被暱稱「阿川」、「工作狂」之人利用充當車手,每日僅領取新臺幣1千元薪資,與一般車手獲取高額報酬不同;且提款時神色自若、毫不遮掩,可見無參與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 惟最高法院認為:被告自「草叢」取出不認識者之提款卡、測試帳戶、至ATM提領鉅額現金後置於「路旁」指定地點即離去、刻意杜絕與他人見面、提領完畢後丟棄提款卡等行為,均與常情不符;且被告曾詢問「當車手有無違法」、覺得提款過程奇怪,足認其對工作內容可能涉及詐欺已心生懷疑,仍為賺取報酬而多次為之,具有共同加重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上訴駁回。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號裁定**
- 抗告人廖愛月辯稱:其係透過報紙廣告應徵「電子遊戲場稽核」,工作內容為依指示收取及轉交款項,獲取1%至2%報酬,主張其係求職遭利用。
- 惟法院認為:其工作內容極為簡單易行,勞力付出甚微,卻能獲取高額報酬,且提領、收取款項地點一再更換,顯不合常理,極可能係掩護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其預見對方恐係詐欺集團,仍基於不確定故意加入,論以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再審聲請駁回。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0號判決**
- 被告丁信傑辯稱:其係看臉書徵才廣告應徵工作,直至受指示提領被害人款項時,才確知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
- 惟法院仍認定其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僅量刑時審酌其無前科、因經濟困難犯案、犯後坦承犯行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駁回。
-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28號判決(無罪案例,但非求職車手情境)**
- 本件被告潘凱民被檢察官指控為詐欺集團上游,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法院認為:證人邱聖閔於警詢與審理中證述前後不一,且證人蔡綺彬之證詞為傳聞,均無從認定被告有參與詐欺集團犯行;又「你打給凱民報班」之對話紀錄,亦可能係討論辦理門號之事,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諭知無罪。
實務建議
- 「求職遭利用」抗辯成功率極低
實務上,法院對於求職者辯稱「不知是詐騙」之抗辯,通常會從客觀情節綜合判斷,包括:工作內容是否異常(如自草叢取提款卡)、報酬是否與勞力顯不相當、流程是否刻意隱諱分工、是否曾心生懷疑仍繼續為之等。若上述情狀存在,法院多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難以無罪。
- 無罪之關鍵在於「完全不知情」且「無不確定故意」
若求職者確實完全不知工作內容涉及詐欺,且客觀上無任何可疑跡象(如正常面試、正常工作流程、合理薪資等),方有無罪可能。惟此舉證困難,且實務上幾乎所有車手案件均有異常工作流程之客觀事實。
- 若已涉案,應盡速自白並尋求減刑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規定,自白犯罪得減輕其刑。實務上,車手案件縱使無法無罪,透過自白、與被害人和解賠償等方式,仍可爭取較輕量刑或緩刑宣告。
- 預防勝於治療
求職時應注意:工作內容是否涉及提領、轉交款項;是否要求提供金融帳戶;報酬是否異常偏高;面試流程是否正常;公司是否登記有案等。若有任何可疑之處,應立即拒絕並向警方報案,避免因一時貪念或疏忽而涉犯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