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門釣客· 17 天前· 參考 26 筆判決

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請搜尋與此意旨相符之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所引述的意旨:「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確實為我國刑事審判實務上一貫且穩定之見解。此一原則源於《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2款之明文規定,旨在確保法院於有罪判決中善盡「理由詳載義務」,保障被告防禦權並避免法院恣意採證。

經搜尋實務判決,最高法院多次援引此一意旨撤銷原審判決,其中包括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559號刑事判決,以及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此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亦對此原則之適用範圍提出進一步之限縮見解,值得一併注意。

法律依據

一、 法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2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此為法院於有罪判決中必須踐行之法定義務。

**二、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刑事判決**

本件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高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有罪之判決書,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本件被告李天送辯稱其僅受親戚囑託轉交包裹,不知包裹內為毒品。卷內確有被告陳美英於警詢及偵訊中稱「包裹用粉紅色包裝紙包裝」「他不知道包裹裡是什麼」等證述。最高法院認為,此等證據若屬實,則李天送之辯解非毫無根據,原審對此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未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構成理由不備之違法,因而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三、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559號刑事判決**

本件為偽造文書案件,最高法院同樣援引上開意旨,並進一步強調:「是事實審法院應於審判期日就被告否認犯罪所為有利之辯解事項與證據,予以調查,而於有罪判決理由內詳加論列,否則率行判決,即屬於法有違。」本件被告提出多項有利證據(如相關土地登記簿謄本、民事判決等)以證明其變更持分係基於合夥協議,原審未詳予調查釐清,復未說明何以不能為有利被告認定之理由,最高法院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

**四、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

本件為妨害風化等罪案件,最高法院於發回部分再度重申:「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予採納者,應記載其理由……故有罪判決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本件證人辛○○與丁○○於審判期日均否認有向被告購買毒品及收受毒品之情事,此顯屬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原判決對此置而不論,最高法院認此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五、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刑事判決(限縮見解)**

本件為妨害性自主案件,最高法院於駁回上訴之理由中,對於「有利證據不採納應說明理由」之適用範圍作出限縮:「所謂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予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係指該項證據倘予採納,能予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得據以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者而言。如非此項有利於被告之證據,縱未於判決內說明其不足採納之理由,因本不屬於上開範圍,自不生理由不備之違法問題。」亦即,必須該證據具備「足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事實」之潛在證明力,法院始負有說明不採納理由之義務。

實務建議

1. 辯護人應具體指出有利證據並聲請調查

於審判中,辯護人若主張特定證據有利於被告,應明確指出該證據之所在(如卷宗頁次、證人證述內容),並具體說明該證據如何動搖犯罪事實之認定,正式聲請法院調查。若法院未予調查或調查後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不採納之理由,即構成上訴第三審之合法事由。

2. 上訴理由應具體指摘「未說明理由」之違法

提起第三審上訴時,上訴理由應具體指明:原判決對於卷內何項有利被告之證據未予採納,且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採納之理由。如上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判決所示,辯護人應逐點列舉原判決遺漏之有利證據,並說明該證據若經採納可能影響事實認定,方能成功說服第三審法院撤銷原判決。

3. 注意「有利證據」之要件限制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之意旨,並非所有被告提出之證據均課予法院說明不採納理由之義務。辯護人應注意所主張之證據必須具備「倘予採納,能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事實」之程度,若僅為枝節事項或與犯罪構成要件無關之證據,法院縱未說明不採納理由,亦不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4. 善用此原則於實質辯護

此一原則為被告防禦權之重要保障。辯護人於撰寫辯護狀或上訴理由時,可系統性地檢視卷內所有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包括證人有利之證述、被告之辯解、物證等),逐一比對原判決理由是否已就各該證據說明不採納之理由。若有遺漏,即為強力之上訴理由。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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