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衫書生·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共有土地各持分二分之一 民國60與61年左右各自蓋了合法申請建造的透天厝,有兩個門牌號碼,兩間地上物樓房均獨立所有權狀。 目前想申請透天厝現狀與土地強制分割 得使用民事那條款?準備那些資料?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您與另一位共有人各持分二分之一,且土地上各自建有合法透天厝並有獨立門牌與建物所有權狀,欲依現狀強制分割共有土地,應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適用民法第823條第1項(請求分割之權利)及民法第824條(分割方法)。由於兩間透天厝已各自座落於特定位置,且均有獨立門牌與建物所有權狀,法院實務上通常會採取「原物分割」[姓名],以地上建物之坐落位置為基準,將土地分配予各該建物所有權人單獨所有,使土地與建物所有權歸於一致,避免拆屋還地之損失。
法律依據
一、請求權基礎:民法第823條第1項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若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則不得分割。本件土地上有兩間獨立透天厝,且各自有獨立門牌與建物所有權狀,非屬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任一共有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
二、分割方法:民法第824條
共有物分割依共有人協議方法行之;協議不成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三、實務見解引用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明確揭示:法院審酌共有土地之分管、占有使用情形,若分割方案能使土地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合一,避免現有建物遭拆屋還地損失,對共有人並無不利,即應准許原物分割。該案中,法院即依各建物坐落位置(門牌號碼)將土地分配予各建物所有權人,使土地與建物所有權合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亦指出:兩造共有相毗鄰之兩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兩造各自在土地上興建房屋使用,法院認應合併分割,並依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即各自建物坐落位置)為原物分配,使各共有人取得其建物所坐落之土地。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62號民事判決**進一步說明: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該案中,法院依各房建物坐落位置及使用現況,將土地分配予各房維持共有或單獨所有,合於土地使用現況及經濟效用。
實務建議
一、應準備之資料
-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證明兩造為共有土地之共有人,各持分二分之一。
- 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證明兩間透天厝為合法建物,各有獨立門牌號碼及獨立所有權狀。
- 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證明兩間透天厝係於民國60、61年間合法申請建造,非屬違章建築。
- 土地複丈成果圖(地政事務所鑑測):確認兩間透天厝實際坐落於共有土地上之位置及面積,作為分割方案之依據。
- 現場照片及勘驗筆錄:拍攝兩間透天厝之現況、門牌、各自出入動線等,必要時聲請法院履勘現場。
- 戶籍謄本:證明各建物之實際居住使用情形。
- 不動產估價報告(必要時):若分割後各共有人受分配之面積與應有部分有差異,需以金錢補償時,應檢附估價報告作為補償金額之依據。
二、訴訟策略
- 主張原物分割依現狀分配:以兩間透天厝之坐落位置為基準,主張將A建物坐落之土地分歸A所有,B建物坐落之土地分歸B所有。若面積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有差異,不足或超過部分以金錢補償。
- 強調建物合法性與使用現況:提出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建物所有權狀,證明兩間透天厝為合法建物,且已使用逾50年,分割方案應維持現狀,避免拆除合法建物造成損失。
- 聲請法院履勘現場:聲請法院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勘驗,製作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以確認建物坐落位置及分割界線。
- 訴訟費用負擔:分割共有物之訴屬非訟事件性質,訴訟費用通常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即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特別注意事項
- 合併分割之問題:若共有土地為單一地號,無合併分割問題;若為相毗鄰之多筆地號土地,且共有人相同、應有部分相同,得依民法第824條第5項請求合併分割。
- 袋地通行權:分割後若部分土地成為袋地(無法通行至公路),應一併主張確認通行權或預留通行部分,避免分割後衍生通行爭議。
- 金錢補償之約定:若兩間透天厝坐落之土地面積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有差距,應事先協商或聲請鑑價,就差額部分以金錢補償,使分割方案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