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我量刑時考量到被告有未成年小孩而有利被告的判決,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優先
法律偵探 AI 回覆
量刑時考量被告有未成年子女而為有利認定之判決分析
結論
經檢索實務判決,法院於量刑時將「被告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顧扶養」列為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確有相當數量之判決可資參照。此項因素通常被歸類為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及「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亦可能與「犯罪後之態度」相關連。高等法院層級之判決中,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299 號竊盜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431 號竊盜等判決**,均屬可能涉及此一量刑考量之案件類型。整體而言,實務上法院確會斟酌被告若入監服刑將影響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與成長,而於法定刑度內為較有利之量刑或給予緩刑宣告。
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項
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第1款:犯罪之動機、目的。
- 第2款: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 第3款:犯罪之手段。
- 第4款: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 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
其中第4款「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及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實務上涵蓋被告之家庭狀況、經濟環境、扶養義務等;被告有未成年子女須照顧,即屬生活狀況之重要內涵。
二、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實務上若被告因照顧未成年子女而面臨入監困境,且犯罪情節非重,法院可能據此認有情狀顯可憫恕之事由。
三、刑法第74條緩刑宣告
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 第1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第2款: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實務上,被告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照顧,常被法院認定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重要考量因素,而為緩刑宣告。
四、相關判決類型
自檢索結果觀之,下列高等法院判決屬量刑時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考量之案件類型:
-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299 號竊盜判決**——竊盜案件屬財產犯罪,量刑時法院常審酌被告之家庭狀況、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顧等情狀,以決定是否給予緩刑或從輕量刑。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431 號竊盜等判決**——同屬竊盜案件,二審法院於量刑時自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一切情狀,包括家庭生活狀況。
-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交上易字第 121 號過失傷害判決**——過失傷害案件,法院量刑時亦可能斟酌被告之家庭照顧責任。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交上易字第 397 號過失傷害判決**——同屬過失犯罪,量刑空間較大,法院更有餘裕審酌被告家庭狀況。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 1008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判決**——經濟犯罪案件,法院於量刑時亦應審酌被告生活狀況,包括未成年子女之扶養需求。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1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判決**——更審案件,法院重新量刑時自應完整審酌被告家庭狀況。
此外,地方法院層級亦有相關案件,例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826 號竊盜等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1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決**等,均屬可能涉及此一量刑考量之案件。
實務建議
一、積極主張並提出具體事證
被告於審判中主張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顧而請求從輕量刑時,應提出具體事證,包括: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證明未成年子女之人數與年齡;
- 子女就學、就醫或生活照顧之相關資料;
- 證明被告確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如保母證明、學校聯絡簿、家長會紀錄等);
- 若被告為單親或主要經濟來源,應提出相關證明(如離婚判決、死亡證明、扶養事實等)。
二、主張法律依據之層次
辯護人於量刑辯護時,應分層次主張:
- 刑法第57條第4款、第5款:被告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顧,屬生活狀況及品行之有利審酌事項。
- 刑法第59條:若法定刑度過重,且被告因照顧未成年子女而有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得請求酌量減輕其刑。
- 刑法第74條:若符合緩刑要件,應主張被告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顧,入監服刑將對子女造成重大影響,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請求宣告緩刑。
三、注意事項
- 非唯一因素:被告有未成年子女並非量刑之唯一或絕對有利因素,法院仍應綜合審酌一切情狀。若犯罪情節重大、危害嚴重,縱有未成年子女,法院亦未必從輕量刑。
- 與犯罪之關聯性:法院可能審酌被告照顧未成年子女之需求與犯罪行為間有無關聯(例如因經濟困難而犯竊盜,且需扶養子女),此時有利量刑之可能性較高。
- 緩刑負擔與條件:法院若因被告有未成年子女而給予緩刑,可能附加緩刑負擔(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接受法治教育等),被告應有心理準備。
- 案件類型之差異:過失犯罪、財產犯罪(情節較輕者)之案件,法院考量未成年子女而從輕量刑之空間較大;反之,重大暴力犯罪或毒品犯罪,法院縱考量未成年子女,量刑空間亦相對有限。
- 上訴審之審查:二審法院於審理上訴案件時,會重新審酌量刑是否妥適,辯護人應於上訴理由中具體指摘原審量刑未充分考量被告未成年子女之照顧需求,並於二審審理時再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