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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答辯狀要注意些什麼事情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民事訴訟程序中,撰寫答辯狀不僅是被告(或被上訴人)表達防禦意見的書面,更是協助法院整理爭點、促進審理集中化的關鍵程序。若答辯狀未依法記載應有事項、未適時提出,或未踐行繕本送達對造之程序,法院得裁定命補正,甚至限制被告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因此,撰寫答辯狀時,務必注意「形式要件完備」、「實體答辯具體」、「爭點整理明確」及「程序遵守時效」等四大核心事項。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之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若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06號民事裁定即明確指出,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1. 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2. 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3. 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207號民事裁定亦強調,為便利法院及當事人整理爭點,而達審理集中化之目標,答辯狀應表明:答辯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製作不爭執點附表);對於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製作爭點附表)。該裁定更警告,被上訴人如未提出答辯狀,或未說明逾期提出答辯狀之理由者,法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則補充,答辯狀內應記載答辯之聲明(亦即是否同意原告之請求);若不同意原告之請求,應具體記載不同意之原因和理由,以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和證據,是否承認;如不承認,亦應具體記載其理由;並應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說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要聲請法院調查。

實務建議

綜合上開實務見解,撰寫答辯狀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形式要件應完備

答辯狀應使用條列方式分段記載,避免長篇大論而無重點。若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如掛號郵件執據),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二、實體答辯應具體明確

答辯狀首應表明「答辯聲明」,即是否同意原告之請求。若不同意,應具體記載不同意之原因和理由。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和證據,應逐項表明是否承認;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切忌僅以「主張均不實在」等空泛文字帶過。

三、爭點整理應清晰

為利法院整理爭點,建議製作「不爭執點附表」及「爭點附表」。不爭執點附表應條列對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中不爭執部分;爭點附表則應條列對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由。此舉不僅協助法院迅速掌握兩造歧見所在,亦能避免日後遭法院以未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由而駁回。

四、證據應全部提出並具體記載

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不得僅提出部分證據而保留其他。若聲請訊問證人,應具體記載待證事實,並向法院陳報證人之姓名、電話號碼、地址及訊問事項。若提出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五、注意提出時效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若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之理由,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規定,駁回遲延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此對被告之防禦權影響甚鉅,不可不慎。

六、法律見解應一併記載

答辯狀除記載事實及證據外,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包括實務上或學說上之見解),並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此舉能展現被告之防禦策略,並協助法院從法律層面理解被告之抗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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