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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地先分割出甲乙地後,乙地非袋地,再從乙地分出丙地,丙地現為袋地,則丙地 得否主張就母地有民法789適用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丙地不得主張就母地有民法第789條第1項之適用。丙地僅得依民法第789條規定,通行「他分割人」即乙地,而不得越過乙地直接向母地主張通行權。若丙地欲通行母地,僅能依民法第787條一般袋地通行權之規定為主張,且須受「擇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及「支付償金」等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此規範之目的,在於土地所有人就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對於致生不通公路之情形本得預見而可事先安排,自不能因自己讓與或分割之任意行為,加重其他鄰地所有人之負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涉及「多次分割」之情形,法律適用之分析如下:

  1. 丙地成為袋地之原因,係因「乙地之分割」所致

母地先分割出甲地與乙地時,乙地既非袋地,代表乙地當時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其後再從乙地分出丙地,丙地始成為袋地。此時,導致丙地成為袋地之「分割行為」,係「乙地分割為乙地與丙地」這次行為,而非最初「母地分割為甲地與乙地」之行為。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判決意旨,土地為袋地之狀態,倘係因分割之任意行為所致,則僅得通行「他分割人」所有之土地。故丙地因分割而成為袋地,其「他分割人」即為乙地之所有人,丙地僅得通行乙地。

  1. 民法第789條之適用,以該次分割行為之當事人為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28號判決亦揭示,民法第789條之立法基礎在於袋地通行權本屬相鄰土地間所有權之調整,土地所有人不得因自己之處分行為而增加周圍土地之負擔。準此,丙地既係因自乙地分割而出致成袋地,其僅能向同次分割之他分割人(即乙地)主張民法第789條之通行權。母地既非「乙地分出丙地」這次分割行為之當事人(他分割人或讓與人),丙地自不得越過乙地,逕向母地主張民法第789條之特別通行權。

  1. 丙地對母地僅得主張民法第787條一般袋地通行權

丙地既不得依民法第789條通行母地,則其欲通行母地,僅能回歸民法第787條第1項一般鄰地通行權之規定。然依該條規定,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且依同法第788條規定,通行權人須支付償金。此與依第789條通行他分割人土地無須支付償金(第789條第2項參照)之要件截然不同。

實務建議

  1. 確認通行順位與對象:丙地所有人應優先向乙地所有人主張民法第789條之袋地通行權,此為法律強制之結果,且無須支付償金,對丙地最為有利。
  2. 評估通行母地之可行性:若乙地確實無法提供適宜之通行路線(例如乙地本身亦為袋地,或通行乙地有事實上之重大困難),丙地始得考慮向母地所有人主張民法第787條之一般袋地通行權。惟須特別注意,此時必須舉證證明「通行母地係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且依法須向母地所有人支付償金。
  3. 避免任意分割衍生爭議:實務上對於袋地之形成是否出於「任意行為」審查嚴格。土地所有人在進行土地分割時,應事先妥善規劃各筆土地對外聯絡之通行路線,避免因分割導致部分土地成為袋地,日後反而受民法第789條之限制,僅能通行原共有人或讓與人之土地,而喪失向其他更適宜之鄰地主張通行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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