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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尋找有關地方師,通常貸款業會因為怎麼樣的證據被認定有罪的刑事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司法實務上,所謂「地方師」(通常指地政士、代書或民間代辦貸款業者)若利用辦理不動產過戶、貸款或價金轉交的機會,將客戶交付的款項據為己有,最常被論以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法院認定有罪的關鍵證據類型相當明確,主要包括:客戶與買方的證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價金收據、銀行貸款撥款紀錄、地政異動資料,以及被告未能將款項交付委託人的金流斷點。若「地方師」是以投資或代辦貸款為名,行騙取金錢之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法律依據
1. 業務侵占罪的認定與證據(刑法第336條第2項)
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278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為從事代書及房屋仲介業務之人,受客戶委託代售房地。法院認定被告構成業務侵占罪,所憑的關鍵證據包括:
- 證人證述:客戶(賣方)與買方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的證詞,證明被告確實受託收取了頭期款及銀行貸款尾款共 210 萬元,但未交付給客戶。
- 書面契約與收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告收取 190 萬元尾款的收據。
- 稅務與地政資料: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契稅繳款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藉此證明不動產確實已過戶,被告已取得處分款項的條件。
- 主觀意圖的認定:法院指出,被告身為代書,為從事金錢收支、保管業務之人,理應善盡保管價金之責,卻因個人財務窘境,在未告知客戶的情形下將款項挪作己用清償自身債務,顯有「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且具不法所有意圖。法院並強調:「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此外,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簡字第 714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擔任地政士事務所之代書助理,利用確認價金、點交權狀等業務機會,侵占業務上掌管的現金 128 萬元。該案認定有罪的證據則相對簡明,主要為被告的自白、告訴人(事務所負責人)的指訴,以及切結書與本票影本**。這顯示在代辦貸款與不動產業務中,若被告自白且有切結書等書證佐證,即可順利論罪。
2. 詐欺取財罪的認定與證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
若「地方師」或代辦業者一開始就無意履行委託,而是以虛假事實誘使客戶交付款項,則構成詐欺罪。在**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中(雖非典型代書,但涉及佯稱投資副業與放款),法院維持原審有罪判決,所憑證據包括:
- 告訴人與證人之證述。
- 金流證據:安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國泰世華銀行等客戶交易明細,證明告訴人確實匯款至被告帳戶。
- 帳戶開戶與交易明細資料:台中商業銀行函文暨附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用以追蹤款項去向,證明被告確實取得不法所得。
實務建議
- 對民眾(委託人)的建議:
- 避免將全額價金直接交予代書保管:在辦理不動產買賣或貸款時,價金的交付應盡量透過銀行履約保證專戶或公正的第三方信託,避免將大筆現金或貸款款項直接交由「地方師」或代書個人帳戶保管。
- 保留完整書面證據:舉凡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代辦貸款委託書、收據、本票、切結書,乃至於匯款明細、LINE 對話紀錄等,均應妥善保存。一旦發生糾紛,這些都是證明代書「業務上持有款項」及「未依約交付」的關鍵證據。
- 注意地政異動狀態:如發現代書遲未交付款項,應立即查詢地政事務所的不動產登記謄本與異動索引,確認過戶進度,避免像前述雲林地院案例中,直到申報財產才發現房子已被過戶且款項被侵占。
- 對地政士(代書)業者的建議:
- 嚴守金流分離原則:代書在業務上持有客戶款項時,應將該款項與自身財產嚴格分離,存入專戶保管,絕不可因一時財務困難而「暫時挪用」。如前述判決所示,只要將持有變更為所有,縱使事後補發本票或承諾歸還,侵占罪即已成立,無法解免刑責。
- 留存交付憑證:在將價金或貸款款項交付給客戶時,務必取得客戶簽收的收據或匯款證明,以證明自己已善盡業務上保管的義務,避免日後遭控訴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