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補提撥差額的項目有什麼及計算方式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雇主將勞工薪資「高薪低報」(即以多報少),會同時影響勞工保險(勞保)及勞工退休金(勞退)兩大項目的提繳與給付權益。勞工可請求補提撥差額的項目主要包含:
- 勞退新制個人專戶提繳差額:雇主未依實際工資按月提繳至少 6% 勞退金所短少的金額。
- 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所致各項給付損失:如老年給付、傷病給付等因投保薪資短報而受有之差額損害。
- 遭違法扣抵之薪資(雇主將 6% 勞退金轉嫁勞工負擔):雇主自勞工薪資中扣抵本應由雇主負擔的 6% 勞退提繳金,屬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計算方式的核心在於「實際工資」與「申報投保薪資」之差額,乘以法定比例(6%)及月數,並依各保險給付之計算公式核算損失。
法律依據
1. 勞退新制提繳差額及返還扣款: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且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若雇主未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有損害,依同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101 年度南勞簡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中,法院明確指出勞退 6% 提繳義務為強制規定,雇主不得將之內含於原議定工資中。該判決計算補提繳差額之方式為:「實際薪資總額」減去「申報投保薪資總額」後之差額,乘以 6%。例如原告蕭雅霜 96 年度實際薪資 188,920 元,減除被告申報之投保薪資 146,400 元,差額 42,520 元,乘以 6%,即為該年度應補提繳之勞退金 2,551 元。
此外,針對雇主違法自勞工薪資扣除 6% 勞退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認為,此舉屬「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雇主無權自勞工應得工資中扣除,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前段之 15 年消滅時效,判決雇主應返還自原告薪資中扣除之勞退金共 229,475 元。
2. 勞保給付差額損害賠償: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同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修法前為第 2 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99 年度北勞簡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中,法院認定原告每月實際薪資總額為 42,800 元,雇主卻以 31,800 元申報投保。法院依勞保條例計算原告退休前 3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 42,369 元,乘以可領取之 41 個月老年給付,得出應領 1,737,129 元,扣除原告已領之 1,441,847 元,判決雇主應賠償短少之老年給付差額 295,282 元。
3. 行政罰鍰之風險:
除民事賠償外,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前段,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296 號判決 亦維持此見解,認定雇主應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違者應受裁罰。
實務建議
- 釐清「工資」範圍以正確計算差額:
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101 年度南勞簡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見解,計算勞退提繳差額時,應以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之「工資」為準。凡屬勞務對價且為經常性給與者(如底薪、伙食補助)均應列入;但非經常性獎金、出差費則不列入。勞工在試算差額時,應先將薪資單各項目分類,避免高估或低估請求金額。
- 注意請求權時效之不同:
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請求返還雇主違法扣抵之勞退金(不當得利),適用 15 年消滅時效;但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101 年度南勞簡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若請求標的屬薪資短付性質(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則適用民法第 126 條之 5 年短期時效。勞工應儘早行使權利,以免罹於時效。
- 請求項目應分列並保全證據:
勞工請求時應將「勞退提繳差額」、「勞保給付損害賠償」及「返還違法扣款」分別列計,並備妥薪資明細表、銀行存摺轉帳明細、勞保局投保資料表等證據。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108 年度沙勞小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所示,勞工提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即可證明高薪低報致提撥不足之事實,法院得據此命雇主補提繳差額至勞工個人專戶。
- 雇主切勿以「薪資內含 6% 勞退金」為抗辯:
實務上雇主常主張雙方已約定 6% 勞退金內含於薪資總額,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101 年度南勞簡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已明確認定此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勞工不受該無效協議拘束。雇主應依法另行提繳,不得自勞工工資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