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請求受傷期間的薪資,是否可包含業績獎金?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交通事故對方(被害人)請求受傷期間的薪資損失,可以包含業績獎金,但必須符合「客觀確定性」與「相當因果關係」兩大要件。實務上,若業績獎金屬於浮動、不固定,且被害人無法證明在未受傷的情況下「必然」或「通常可獲得」該筆獎金,法院通常會駁回該部分請求;反之,若能提出過去穩定領取獎金之紀錄,並透過客觀數據推算合理損失金額,法院即可能准許。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消極損害)為限。所失利益雖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但須依通常情形或已定之計畫、設備,具有「客觀確定性」。
1. 業績獎金不具客觀確定性且無相當因果關係者,不得請求: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07 年度北簡字第 13037 號民事判決**中,被害人主張因腳傷無法拜訪客戶,導致3個月業績獎金損失共13萬餘元。法院指出,被害人任職殯葬業,收入包含底薪及業績獎金,但觀其車禍前一年薪資,每月金額從2萬至7萬元不等,且車禍前2個月已無領取業績獎金。法院認定,業績獎金並非固定收益,端視客戶購買商品種類、數量等變因而定,被害人在未受傷的情況下「亦非通常均可獲得相當之業績獎金」,因此業績獎金損失與車禍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不具客觀確定性,駁回該部分請求。
2. 業績獎金有過去穩定紀錄可資推算者,法院得酌定賠償金額:
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中,被害人任職證券公司業務副理,因車禍請假導致無法接受客戶委託下單,受有業績獎金損失。法院函查其任職公司,確認被害人確因請假致業績獎金減少。法院以被害人車禍前5個月(1月至5月)實得之業績獎金總額103,131元為基礎,計算出平均每月業績獎金約20,626元,再乘以請假期間(3個月又26天),核定業績獎金損失為79,754元。法院強調,有關收入減少之損害額審酌,應以被害人過去收入為衡量較為妥適,蓋過去收入較不會因人為有意之控制而受影響。
3. 車禍前未常態領取業績獎金者,請求無理由: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89 號民事判決**中,被害人請求受傷期間無法達成業績領取業績獎金之損失。法院調閱薪資明細發現,被害人在車禍發生前2個月(10月、11月)並未領取過業績獎金,且係在車禍後數月(次年4月至7月)始有領取業績獎金紀錄。法院認定,被害人未因車禍受傷時,也並非必然可得領取業績獎金,難認未能領取業績獎金與車禍有必然關係,駁回該部分請求。
實務建議
若您是請求方(被害人):
- 蒐集事前穩定獎金紀錄:提出車禍前至少3至6個月的薪資明細,證明業績獎金為常態性收入,而非偶一為之。
- 避免以事後收入推算:實務上法院較不採納以車禍「後」的年度收入作為比較基準(如新竹地院判決中,法院否定以次年收入減去當年收入之計算方式),而傾向以車禍「前」的歷史資料推算。
- 請雇主出具證明:請任職公司函覆確認「因請假致無法接單/拜訪客戶,確有業績獎金減少」之事實,有助於建立因果關係。
若您是被請求方(加害人):
- 質疑獎金之不確定性:主張業績獎金並非經常性薪資,受市場行情、客戶意願等多重變因影響,不具客觀確定性。
- 調閱事前領取紀錄:若能證明被害人在車禍前數月已無領取業績獎金,或獎金金額波動甚大,即可抗辯其與車禍無相當因果關係。
- 請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酌定:縱使法院認定有損害,亦可請求法院依職權酌定合理金額,避免被害人浮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