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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二審追加備位被告,紛爭解決一次性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民事二審程序中,上訴人若欲追加「備位被告」(即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被告,並為備位之聲明),原則上受到嚴格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準用第255條第1項規定,必須符合特定要件(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等),或經他造及追加之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縱使當事人主張「紛爭解決一次性」或「訴訟經濟」之利益,實務上法院仍會優先保障被追加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與防禦權。若追加將導致被追加者喪失第一審之審級利益,且不符合法定免同意要件,法院通常會駁回追加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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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二審追加當事人之法定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亦即,在第二審程序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被告,原則上須經他造及被追加當事人之同意,例外於符合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第5款「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等情形時,始得不經同意而追加。

二、實務見解:基礎事實同一之嚴格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45號裁定**明確指出:「在第二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變更或追加當事人,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要求。」該裁定進一步說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內涵:「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

然而,該裁定中上訴人遲至言詞辯論當日始追加豐原更新會為當事人,法院認定「對於當事人審級利益影響甚大」,且被上訴人及被追加人均表示不同意,最終駁回追加之訴。

三、實務見解:追加被告與基礎事實同一之限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91號裁定**更進一步指出:「在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他造當事人,將使被追加之當事人喪失第一審之審級利益,已影響該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為保障被追加者之程序權,故該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係在當事人不變之前提下,所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之情形始有適用,而不包括追加被告在內。」此見解明確限縮第255條第1項第2款於追加被告情形之適用空間。

四、實務見解:合一確定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73號裁定**則就第255條第1項第5款「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說明:「係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其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原告即因此不能獲得本案之勝訴判決而言。」該案中,上訴人追加祭祀公業為被告,法院認定其與原被告為不同法律關係主體,非必合一確定,且基礎事實不同,證據資料不具同一性,追加與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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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一、二審追加備位被告之風險評估

於二審程序追加備位被告,面臨極高之駁回風險。法院審查重點包括:

  1. 審級利益之保障:被追加被告將喪失第一審審級利益,法院通常以此為由駁回追加。
  2. 基礎事實同一從嚴認定:實務見解傾向認為第255條第1項第2款於追加被告情形不適用,或從嚴審查主要爭點之共同性與證據資料之共通利用性。
  3. 合一確定之要件嚴格:僅於法律規定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之情形始符合,一般連帶債務或共同侵權行為不等同於必須合一確定。

二、具體操作策略

  1. 取得同意書:最穩妥之方式為取得他造及被追加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即可合法追加。
  2. 主張基礎事實同一:若無法取得同意,應具體主張並舉證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具共同性、證據資料可共通利用,且對被追加者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無重大影響。
  3. 主張合一確定:若訴訟標的依法律規定必須合一確定(如共有物分割、確認共有物所有權等),可主張第255條第1項第5款追加。
  4. 及早提出追加:避免遲至言詞辯論期日始為追加,以免法院以影響審級利益為由駁回。

三、替代方案

若二審追加備位被告遭駁回,可考慮:

  1. 另行起訴:就備位被告之請求另行提起第一審訴訟,再聲請與本件合併辯論。
  2. 告知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對可能受敗訴判決影響之第三人為告知訴訟,使其有參加訴訟之機會。
  3. 主參加訴訟:若第三人之權利將因本訴訟結果受影響,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提起主參加訴訟。

四、結語

「紛爭解決一次性」雖為民事訴訟法之重要原則,但於二審追加備位被告之情形,實務上法院仍以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及程序權為優先考量。建議於一審起訴時即將可能之備位被告列入,或於二審追加前審慎評估法定要件之符合度,並盡可能取得相關當事人之同意,以避免追加之訴遭駁回而徒增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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