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月劍生· 5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合作社理事會如何合法解任總經理?是否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規定?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合作社理事會解任總經理,應依合作社法、各該合作社章程及人事管理規則所定程序辦理,屬於理事會之法定職權。實務見解認為,合作社與總經理間多屬委任關係,理事會得依章程規定決議解任,並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至於公司法第189條關於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規定,不得類推適用於合作社之理事會決議,蓋合作社法就理事會決議並無類似之撤銷規定,且理事會決議屬合作社內部意思形成之自治事項,主管機關並無撤銷權限。

法律依據

1. 總經理之聘任與解任屬理事會職權

合作社法第44條規定,合作社職員之任免屬理事會權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明確指出:「合作社職員之任免,依合作社法及該聯合社章程規定,屬理事會權責」,且「有關合作社職員之聘任、解任,及理事主席在理事會休會期間,依理事會決議及相關規定執行任務等,屬合作社法人自治事項」。

2. 合作社與總經理間為委任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97號判決認為,合作社總經理「乃理事會以外之最高職,其職務係直接對理事會負責,負責綜理被告聯合社之所有業務,對於員工聘任、指揮、考核等業務之處理有獨立之裁量權,是其情形與公司之總經理類同,故應屬委任關係,而非僱傭」。因此,理事會得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隨時終止委任關係。該判決並確認,理事會決議資遣總經理並正式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後,委任關係即合法終止。

3. 不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

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然而,合作社法第49條之1僅就「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時,賦予社員得請求主管機關撤銷之權利,並未及於理事會決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明確表示:「同法第53條規定之理事會則未有類此之規定,亦未有準用之明文,且依其性質屬合作社內部意思之形成,主管機關依法並無撤銷之權責」。據此,合作社理事會解任總經理之決議,無論在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無瑕疵,均無從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由法院撤銷之。

實務建議

1. [姓名]:嚴格遵循章程與內規

理事會解任總經理時,應注意以下程序要點:

  • 依章程規定召集理事會合作社法第45條雖未規定理事會須於會前7日通知(此與農會法不同),但仍應依各合作社章程所定召集程序辦理。
  • 依人事管理規則處理: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所示,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合作社「依章程、人事管理規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故應檢視章程及人事管理規則中關於解任事由之具體規定。
  • 決議應有具體事證:理事會決議解任總經理時,應提出具體事證並充分討論,避免以臨時動議方式草率為之,以降低爭議。

2. 實體面:備妥解任事由之具體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97號判決之意旨,理事會固有权解任總經理,惟應注意:

  • 若總經理之聘任屬有固定任期者,應檢視章程是否規定須有正當事由方得於任期中解任。
  • 解任事由應具體明確,例如違反章程、業務執行不當、監督不周等,並應留存相關事證。
  • 若總經理同時具有社員身分,應注意解任總經理職務與除名社員資格係屬二事,不得混為一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即指出:「總經理係由理事會向外所聘任,依理事會之決議執行職務,與是否具備社員資格無涉」,除名社員應另依合作社法第28條規定踐行社務會特別決議程序。

3. 爭議處理:尋求司法救濟之途徑

因理事會決議不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請求法院撤銷,若總經理認解任不當,其救濟途徑限於:

  • 民事訴訟:主張委任關係未合法終止,提起確認僱傭(委任)關係存在之訴。
  • 內部申訴:向合作社理事會或社員大會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議。
  • 惟應注意,主管機關對理事會決議並無撤銷權限,向主管機關申訴僅能促請合作社自行檢視程序是否合規,無法直接撤銷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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