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違反股東會決議,股東得否依照公司法第194條請求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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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董事會違反股東會決議時,股東得依照公司法第194條規定請求制止。按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明文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故股東會決議係董事會執行業務之法定遵循依據。當董事會決議違反股東會決議時,實務上將之認定為「違反法令」之行為,符合公司法第194條「股東制止請求權」之行使要件。惟須注意,此權利之行使仍須符合法定資格與程序要件,且實務見解對於何謂「違反股東會決議」設有一定之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94條規定:「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此為股東之「制止請求權」,屬單獨股東權,旨在強化小股東之股權,保護公司及股東之利益,防範董事濫用權限。
實務見解一:股東會決議作為董事會遵循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我國公司法於90年修法時,未併同修正第193條第1項『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規定,是應解為股東會就其依法或章程所定專屬決議事項之決議者,董事會即有遵循之義務。」該判決進一步認為,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其決議除違反法令或章程應屬無效外,均拘束各股東;且董事會就其權限事項,決議交由股東會決定時,乃將其權限事項委由股東會以決議行之,尚非法之所禁。準此,董事會自不得違反股東會已作成之有效決議。
實務見解二:制止請求權之前提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闡明:「公司法第194條所定董事會決議,為公司登記業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為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得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之『股東制止請求權』,必以董事會之組成為合法,且其所作成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等情形為其前提。」亦即,行使制止請求權須具備兩項前提:第一,董事會之組成須為合法;第二,董事會已作成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決議。若董事會尚未作成決議,或其行為非屬公司目的範圍以外之行為且未違反法令章程,則無本條之適用。
實務見解三:股東會決議須列入章程方得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判決亦揭示一項重要限制:若股東會決議之內容未明文兼及相關事項,且未作成應將決議結果列入公司章程之決定,則「無從與法令或原告之章程等同視之,縱有違反,亦非得執此逕謂原告之董事會決議有何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換言之,股東會決議若欲作為公司法第194條之請求基礎,其決議內容須與法令或章程具同等效力,或已明確列入章程,方能構成董事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要件。
實務建議
一、確認股東資格與持股期間
行使制止請求權之股東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此為法定資格要件。股東應備妥持股證明,確認自請求時點回溯一年以上持續持有公司股份,方具備當事人適格。
二、確認股東會決議之有效性與拘束力
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6號判決見解,股東會決議須符合下列條件,方能作為認定董事會違反之基礎:
- 決議內容未違反法令(如股東平等原則、股份轉讓自由原則等)或章程;
- 決議事項屬股東會依法或章程所定之專屬決議事項,或經董事會將其權限事項交由股東會決定;
- 決議內容具體明確,且已告知公司內部相關人員實際執行。
三、確認董事會已作成違反之決議
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57號判決見解,制止請求權之行使須以「董事會已作成決議」為前提。若董事會尚未決議,或僅為討論階段,尚不符合第194條之要件。故股東應蒐集董事會議事錄、會議紀錄等事證,證明董事會確已作成違反股東會決議之決議。
四、建議將股東會決議納入章程
為強化股東會決議之拘束力,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將重要之股東會決議內容明確列入公司章程。如此一來,董事會若違反該決議,即直接構成「違反章程」,明確符合公司法第194條之要件,無須再爭執決議是否與法令等同視之。
五、以書面行使並保留證據
股東行使制止請求權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等書面方式,向董事會(或個別董事)明確請求停止其違反行為,並載明所違反之股東會決議內容、決議日期及違反之具體情事。此舉除可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外,亦符合公司法第194條「請求」之文義要求。
六、注意權利行使之時效性
制止請求權旨在防止公司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故應於董事會決議作成後儘速行使。若遲延行使,除可能影響法院對於「有無制止必要」之判斷外,亦可能因情事變更(如決議已執行完畢)而失其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