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岫笛客· 23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被告未來生涯規劃、參與公益計畫 或是其需扶養之子女未來規劃 是否能作為量刑參考資料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被告的「未來生涯規劃」、「參與公益計畫」以及「需扶養子女之未來規劃」,在台灣刑事審判實務上,均得作為法院量刑時的參考資料

依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法院量刑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上述三項資料分別對應到刑法第57條第4款「生活狀況」、第5款「品行」及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等量刑事由。實務上,法院不僅會審酌被告「過去」的表現,也會將被告「未來」的生涯規劃、對家庭的扶養責任,以及犯後是否積極參與公益或彌補損害,作為判斷其教化可能性及量刑輕重的依據。

法律依據

1. 參與公益計畫作為量刑參考(刑法第57條第5款、第10款):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行為人之品行及犯罪後之態度。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度苗簡字第 693 號刑事簡易判決**中,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法院於量刑理由中明確記載:「被告犯後復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苗栗分會捐贈公益金10萬元,此有收據附卷可稽……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爰量處主文所示之刑」。此外,法院亦將該公益捐贈行為作為宣告緩刑的依據,認定被告「已捐贈上述公益金10萬元……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由此可見,被告犯後參與公益或捐贈之行為,確實會被法院納入量刑及緩刑宣告的綜合評估。

2. 需扶養子女及家庭狀況作為量刑參考(刑法第57條第4款):

刑法第57條第4款規定,法院應審酌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易字第 108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法院於量刑時明確將被告的家庭扶養責任列入審酌:「暨被告自陳目前仍在瑞嵐公司工作,月薪約4萬元,為勉持之經濟狀況,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父親已經過世,家中有母親、妻子及3名分別就讀國二、國一及4歲之子女需要扶養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此判決清楚顯示,被告需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庭經濟狀況,是法院量刑時的法定調查與審酌事項。

3. 量刑調查之範圍與必要性:

在國民法官案件或重大刑案中,法院對於量刑資料的調查亦有其界限。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審原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之見解,法院認為刑法第57條第4、5、6款之個人情狀事由(如生活狀況、品行),客觀上並非法院無法透過自身同理、生活經驗、觀察學習而了解的事項。法院可透過調取被告之勞健保投保紀錄、就醫資料、病歷資料等證據,並於審理中訊問被告,即可就被告「生活狀況」生成原因、家庭環境、社會支持等深入觀察以妥適量刑,無須一律送請鑑定。此裁定說明了被告的家庭背景、生活狀況等資料,本屬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的量刑證據。

實務建議

  1. 具體提出書面資料,避免空泛陳述:

若被告希望以「未來生涯規劃」或「子女未來規劃」作為量刑參考,不應僅在法庭上空言主張。建議辯護人應協助提出具體的書面資料,例如:被告的職涯規劃書、在職證明、進修計畫、子女的學籍資料、家庭扶養支出明細、戶籍謄本等,使法院能將這些資料具體對應到刑法第57條第4款的「生活狀況」中。

  1. 將「公益計畫」與「犯後態度」結合:

若被告有意參與公益計畫,建議可將其規劃為「犯後彌補」的一環。如上述苗栗地院判決所示,被告透過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贈公益金,成功讓法院將其評價為「犯後態度良好」及「無再犯之虞」,進而獲得較輕之刑度與緩刑宣告。若被告能提出未來參與特定公益團體的志工計畫書或捐款證明,將有助於強化法院對其教化可能性的心證。

  1. 善用量刑前調查報告:

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得於量刑前委請觀護人製作「量刑前調查報告」。辯護人可主動聲請法院調查,並在報告中詳實呈現被告的家庭支持系統、子女扶養需求及未來復歸社會的規劃。如嘉義地院裁定所示,法院對於被告生活狀況的評估,相當重視其社會支持系統與家庭環境,透過專業的調查報告能讓法官更全面地審酌這些有利因子。

  1. 注意量刑調查的界限:

雖然被告的生涯與家庭規劃可作為量刑參考,但並非所有案件都有必要進行跨領域的量刑鑑定。如嘉義地院裁定指出,若案件情節非屬預謀型重大犯罪,法院通常認為透過一般證據調查(如勞保紀錄、戶籍資料)及當庭訊問即足以量刑。因此,辯護人應務實地蒐集易取得的客觀證據,而非過度依賴曠日廢時的鑑定程序。

後續討論

提問者追問
量刑上新事證
法律偵探 AI

結論

針對您追問的「量刑上新事證」,在台灣刑事訴訟實務上,若於案件審理中(尤其上訴二審時)出現影響量刑的新事證,法院原則上應予以調查並作為量刑參考。承接前述「未來生涯規劃、公益計畫、扶養子女」等量刑資料,若辯護人能於訴訟程序中具體提出這類「新事證」,且該事證足以動搖原審量刑之基礎或影響刑度之輕重,二審法院即有義務加以審酌,不得僅以「原審已裁量」為由拒絕調查。

法律依據

1. 量刑新事證的調查義務與法律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因此,二審法院對於量刑相關之事實與證據,仍應依職權或依聲請予以調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於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即明確將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理中所提出之各項量刑情狀(包含被告之生活狀況、家庭支持系統、犯後態度及未來規劃等辯護意旨)予以綜合調查,並於判決理由中詳加論述。此判決揭示了法院對於量刑資料的調查範圍,不僅限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更涵蓋刑法第57條各款之情狀事實,且應以卷內證據及辯護人提出之新事證為基礎,妥適量刑。

2. 量刑新事證與上訴二審之關聯:

依最高法院穩定見解,若當事人於第二審提出影響量刑之新事證(例如:原審判決後被告始積極參與公益計畫、取得穩定就業之在職證明、或提出具體之子女扶養與生涯規劃書等),而該事證足以變更原審對被告刑度之評價時,二審法院自應予以調查。若二審法院對於足以影響量刑之新事證未予調查即維持原審刑度,即可能構成「理由不備」或「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判決違背法令,得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

3. 量刑辯護與新事證之提出時點:

在國民法官案件或一般重大刑案中,量刑辯護已成為獨立之審理階段。辯護人若欲提出「量刑上新事證」,應於量刑辯論階段具體提出並聲請調查。法院對於辯護人合法提出之量刑證據,若客觀上與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如生活狀況、品行、犯罪後之態度)相關,即負有調查義務,不得僅以「屬法院自由裁量範圍」為由拒絕。

實務建議

  1. 把握提出時點,於量刑辯論階段具體聲請調查:

若被告於一審判決後、二審審理中始取得新的量刑資料(例如:一審後始簽署之公益志工服務計畫、新取得之穩定工作在職證明、或子女就學與扶養之具體規劃書),辯護人應於二審準備程序或量刑辯論階段,以書狀具體提出並聲請調查,使法院得以將該「新事證」納入刑法第57條之審酌範圍。

  1. 新事證應與原審量刑基礎形成「對比」或「補強」:

提出量刑新事證時,建議於辯護意旨中明確指出:該事證如何改變原審對被告「教化可能性」或「再犯危險性」之評價。例如,若原審以被告「無業、缺乏家庭支持」為由從重量刑,則二審提出之「新事證」應具體證明被告已就業且有明確之家庭扶養計畫,藉此凸顯原審量刑基礎已發生變化,促使二審法院重新裁量刑度。

  1. 留存書面軌跡,避免法院以「空言主張」駁回:

量刑新事證必須有客觀證據支持。建議辯護人提出公益團體之服務時數證明、雇主之在職證明與薪資轉帳紀錄、子女學籍與扶養支出明細等書面資料,並以證據清冊之形式檢附於卷宗,確保法院無從以「未具體舉證」為由拒絕審酌,同時亦為日後若提起第三審上訴保留救濟之空間。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