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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要提起附帶上訴需要繳裁判費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中提起「附帶上訴」,原則上必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附帶上訴雖然在名稱上冠有「附帶」二字,且在提起的期間限制上較為寬鬆(可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其本質上與一般上訴同為請求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的方法。因此,依法必須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提起附帶上訴必須具備的合法程式。若未繳納,法院會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面臨附帶上訴被駁回的風險。

法律依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條第2項前段亦規定,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其裁判費之徵收,準用前項規定。實務見解明確指出,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故提起附帶上訴應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中即明白揭示:「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又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係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故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及為訴之追加,應依上開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案中,附帶上訴人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繳新臺幣1,665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亦採相同見解,法院明確指出:「當事人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該案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裁判費,法院依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後,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

需特別注意的是,若該案件第一審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到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得免納第一審裁判費,但此免徵優惠僅限於第一審。進入第二審程序後,無論是上訴或附帶上訴,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9 年度原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即載明:「本件係被上訴人於原審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第一審裁判費。爰此,本院僅就第二審裁判費之負擔,依兩造勝敗結果諭知。」

實務建議

  1. 主動預繳裁判費:提起附帶上訴時,切勿誤以為「附帶」即代表免繳費。應依第一審判決中附帶上訴人敗訴部分的金額,按第一審裁判費的二分之一(即十分之五)計算並預先繳納,避免案件因程式未備而遭法院命補正,甚至被駁回。
  1. 留意補正期限:若提起附帶上訴時未一併繳費,法院通常會發出裁定命限期補正(實務上常為3至5日)。此期限極短,收到裁定後務必立即繳費,切勿拖延,否則附帶上訴將遭駁回而無法實體審理。
  1. 附帶上訴與訴之追加合併提起:若於附帶上訴同時為「訴之追加」,兩者皆需各自依法繳納裁判費。如**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所示,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的裁判費應合併計算並一併繳納。
  1. 訴訟費用最終負擔取決於勝敗:附帶上訴人雖須先行「預納」裁判費,但此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案件審結後,法院會依兩造勝敗比例判決訴訟費用由誰負擔。若附帶上訴人勝訴,該筆裁判費得轉嫁由對造負擔。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特別注意:若第一審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免納第一審裁判費,但第二審附帶上訴仍需繳費。建議在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前,先試算訴訟標的金額並備妥規費,以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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