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楓刀生· 18 天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刑法傷害罪,身心病是傷害結果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刑法傷害罪的架構下,「身心病」(即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原則上可以算作傷害的結果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其保護法益包含「身體」與「健康」兩者。健康法益不僅限於生理層面的肉體損傷,也包含心理與精神層面的健全狀態。因此,若行為人的毆打、攻擊或不法侵害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罹患精神疾病(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TSD、憂鬱症等),或使被害人原有的身心病症況惡化,該精神疾病即屬於刑法傷害罪所稱的「傷害結果」。

然而,在實務認定上,必須嚴格證明行為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身心病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這通常需要透過專業醫師的鑑定報告來佐證,確認該精神疾病確實是由外力侵害所引發,而非被害人自身原有疾病的自然進程。

法律依據

1. 傷害罪之保護法益包含生理與心理健康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條文中所稱的「健康」,實務及通說見解認為包含精神與心理的健康。只要行為人基於傷害犯意,不法侵害他人,導致對方生理或心理機能受損,即該當傷害罪。

2. 傷害行為與結果間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在刑事判決實務中,法院對於傷害結果的認定,要求行為與結果間必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266 號刑事判決**的見解,法院在認定被告將被害人摔倒並重壓胸腹的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肋骨骨折時,明確指出:「告訴人所受左側第3根至第10根肋骨之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及胸部挫傷等傷害,確實係被告上述之摔撞告訴人行為所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與被告之摔撞行為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無訛。」同樣的法理亦可適用於精神疾病:若能證明外力侵害(如暴力毆打、重大恐嚇)與身心病的發病或惡化間,在一般經驗法則下具有必然的因果連結,即可將該身心病評價為傷害結果。

3. 精神疾病在案件中的雙重角色:結果與責任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疾病在傷害案件中,除了可能是「傷害結果」外,也可能是「被告的責任能力」問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768 號刑事判決**,被告長期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及「非特定的情感思覺失調症」,辯護人主張應依刑法第19條減免其刑。法院經送請精神鑑定後,確認被告案發時精神狀況穩定,辨識及控制行為的能力與常人無異,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這顯示精神疾病在司法案件中需要透過嚴謹的醫學鑑定來釐清其性質——究竟是行為造成的「結果」,還是影響行為人判斷的「責任能力」因素。

實務建議

  1. 保全就醫紀錄與診斷證明:若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導致精神或心理出現疾病,應立即前往精神科或身心科就診。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266 號判決**所示,法院認定傷害結果高度依賴醫院的診斷證明書、X光或電腦斷層等客觀醫療證據。對於身心病,應留下完整的病歷紀錄與醫師診斷,證明該疾病與侵害行為的關聯。
  1. 聲請專業精神鑑定:由於精神疾病往往涉及複雜的生理與心理交互作用,法院通常不會僅憑被害人的主觀陳述就認定因果關係。建議在訴訟中聲請將被害人送至大型教學醫院(如榮總、台大等)進行精神鑑定,由專業醫師判斷該身心病是否為外力侵害直接造成,以強化證據力。
  1. 釐清既有病史的影響:若被害人原本就有身心疾病的病史,在訴訟中可能會被對方抗辯該疾病為原有症狀而非本次傷害所致。此時應請醫師在鑑定報告中特別載明「本次侵害行為是否使原有病情惡化」,因為「使病情惡化」同樣屬於對健康法益的傷害結果。
  1. 注意民事求償的時效與舉證:除了刑事告訴外,因他人侵害導致身心病,亦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99 年度板簡字第 1690 號民事判決**所揭示,只要能證明不法侵害行為與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被害人即可請求慰撫金。建議同步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裁判費並提升求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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