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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去世 債權人要做哪些動作??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被繼承人(債務人)去世後,債權人必須採取主動行動才能確保債權受償。在現行法制下(2009年修法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原則上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應依序進行:確認繼承人身份、注意法院公示催告並報明債權、對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代位繼承人分割遺產。若債權人消極不行使權利,可能面臨僅能就賸餘遺產受償的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一、報明債權之義務(民法第1156條至第1157條)

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同法第1157條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該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此一制度於實務上運作明確。例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86號民事裁定即載明:「被繼承人丁○○○○○○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同院96年度繼字第369號民事裁定92年度繼字第40號民事裁定**亦均為相同之公示催告裁定,命債權人於六個月內報明債權,否則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此即意味:若繼承人已依法陳報遺產清冊,法院發出公示催告後,債權人若未於期限內報明債權,且該債權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債權人將喪失優先受償之機會,僅能就清償其他已報明債權後之賸餘遺產主張權利。

二、查閱拋棄繼承卷宗之權利

若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債權人亦有權查閱相關卷宗以瞭解繼承人狀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中,債權人(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欲瞭解繼承人狀況以行使求償權,聲請閱覽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法院認為:「聲請人業已提出借據(影本)乙紙(甲○○為連帶保證人)作為債權證明,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此裁定確認債權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後閱覽繼承事件卷宗。

三、代位分割遺產之權利(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

當繼承人怠於分割遺產,致債權人無法就繼承人之應繼分受償時,債權人得行使代位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62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該案中,債權人對繼承人之一有700萬元債權,因該繼承人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不動產遺產,法院判准:「被繼承人畢濟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應繼分各1/5分割為被告等人分別共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47號民事裁定亦採相同見解,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法院認為:「聲請人為A10之債權人,A10及相對人未能自行達成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實務建議

第一步:確認繼承人身份與繼承型態

被繼承人死亡後,債權人應立即向戶政機關查調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確認法定繼承人為何人。同時,應向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已陳報遺產清冊(聲請限定繼承)或聲明拋棄繼承。如前述花蓮地院裁定所示,債權人得檢具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付命令等),向法院聲請閱覽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以掌握繼承人狀況。

第二步:注意公示催告並限期報明債權

若繼承人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將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通常為三至六個月)報明債權。債權人應密切注意法院公告或新聞紙刊登之公示催告,務必於期限內以書面向繼承人報明債權金額及種類。如前述南投地院三件裁定所揭示,逾期未報明且為繼承人所不知之債權,將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此對債權人極為不利。

第三步:取得執行名義並對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債權人應確認手中是否已持有執行名義(如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判決等)。若已有執行名義,得直接對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就遺產及繼承人固有財產(在有限責任範圍內)為查封拍賣。如前述台北地院判決中,債權人即持有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

第四步:必要時代位繼承人分割遺產

遺產在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債權人無法直接就特定遺產標的執行。若繼承人怠於協議分割遺產,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繼承人行使分割遺產請求權。如前述台北地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62號判決及高雄少家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47號裁定所示,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後,法院得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使債權人得就債務人(繼承人)分得之特定部分進行強制執行。

第五步:注意時效與保全措施

債權人應注意消滅時效期間,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若繼承人將遺產惡意脫產或隱匿,債權人亦得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整體而言,被繼承人去世後債權人應積極主動行使權利,切勿消極等待,以免因公示催告期限屆滿或遺產遭其他債權人先行受償而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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