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岫江客· 3 天前· 參考 46 筆判決
幫我找因爲無證據能力而無罪的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我搜尋到一件最符合您需求的判決:**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2903 號刑事判決。該案被告陳明福被訴肇事逃逸及過失致死罪,歷審均獲判無罪,而無罪的關鍵原因之一,正是法院排除了被告警詢供述的證據能力**,導致檢方無法證明犯罪。最高法院最終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判決確定維持。
法律依據與判決重點
依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2903 號刑事判決所述,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4 年度原交上訴字第 1 號)的處理方式如下:
- 區分「權衡規範」與「誡命規範」:
- 就司法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權利告知義務取得的警詢供述,法院審酌當時無急迫情事、且該供述經微物鑑定結果與客觀跡證互斥等事由,權衡後排除其證據能力。
- 就詢問中錄音中斷部分,法院認為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義務屬維護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誡命規範」,國家機關非因法定急迫例外情事違背作為義務,其不利益應由國家負擔,無須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逕行排除證據能力。
- 排除後的實體效果:警詢供述遭排除後,法院又認定測謊鑑定缺乏科學再現性、被害人衣物與被告車輛跡證經鑑定均不相似、證人未見聞事發過程、監視器畫面無從證明被告行經現場,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
- 最高法院的立場: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排除證據違背歷來權衡見解,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業已區分為權衡規範(相對排除)與誡命規範(絕對排除),詳述其依法排除之理由」,且檢察官所援引者僅屬個案裁判見解而非判例,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的上訴要件,上訴駁回。
實務建議
- 證據排除是無罪辯護的重要切入點:當核心有罪證據(尤其是被告自白、警詢筆錄)是透過違法程序取得時,先攻防其證據能力,一旦排除,剩餘證據往往不足以形成有罪心證,直接導致無罪。
- 注意排除法則的兩種類型:實務上區分「絕對排除」(如違背錄音錄影等誡命規範)與「相對排除」(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主張時應具體指明違法態樣與對應法則。
- 無罪判決的證據能力論述:另有實務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1114 號刑事判決所討論)認為無罪判決所引證據不以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可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但該案無罪原因是恐嚇罪構成要件不該當,與證據排除無關,引用時應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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