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楓笛客· 1 個月前· 參考 26 筆判決

刑法上「意圖營利」要件是否以得到金錢為限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刑法上「意圖營利」之要件,不以實際得到金錢為限。行為人主觀上只要有藉由構成要件行為以獲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之期望或企圖,即該當此要件。至於行為人實際上是否真的獲利、獲利多寡、甚至最終是否虧損,均不影響「意圖營利」主觀要件的成立。實務上明確指出,若以實際獲利作為必要條件,將會誤將主觀要件當作客觀要件,而錯誤限縮法律之適用。

法律依據

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意圖」係指主觀上之期望,亦即行為人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營利」則是指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之利益。因此,所謂「意圖營利」即指行為人主觀上有藉由構成要件行為以獲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之期望。行為人實際上是否獲利,僅能作為推論其行為時是否具有營利意圖的佐證,但「不以之為必要」。

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44 號刑事判決 中,被告辯稱其雖有向參與性交易之男客收取費用,但扣除房租、食物、保險套、酒水等開銷後,尚不足以支付女子之性交易代價,主張自己並無賺錢而無營利意圖。法院明確駁斥此辯解,指出行為人與性交易顧客間構成一外部關係,重點在於營利,只要行為人以營利意思對外為表示即已足,不以果已獲利為必要**。至於內部人員間就外部獲利如何分配、有無實際拿到錢,均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同樣地,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08 號刑事判決** 中,被告辯稱其支付了汽車旅館房間費用 980 元,且由同案少年抽取 1,000 元佣金,自己實際上是虧錢而無營利之情。法院同樣認定,意圖營利之認定本不以被告實際獲利為必要,被告本身是否真有獲利,僅涉及內部關係就外部獲利如何分配,無改於被告主觀上有藉以獲取財產利益之意思。

此外,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091 號刑事判決** 中,針對賭博案件,法院亦援引實務見解強調:「意圖營利」不以實際得利為必要,僅須有獲取財產上利益之企圖即為已足;且此利得來源、名目為何、額數多寡、分期計算或 1 次付清,均於犯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實務建議

  1. 主觀意圖與客觀結果應嚴格區分

「意圖營利」屬於主觀構成要件,隻要行為人在著手犯罪時,主觀上具有藉此獲取財產上利益之企圖或期望即可成立。縱使行為人事後結算因成本開銷過高而未實際獲利,甚至虧損,在法律上仍無解於「意圖營利」罪名之成立。因此,不能以「我沒賺到錢」、「我虧錢」作為免責之抗辯。

  1. 利得名目不限於金錢

「營利」所指之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範圍相當廣泛,不以直接取得金錢為限。舉凡抽頭金、紅利、分紅、佣金、免費之性交易服務、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均屬之。且利得之計算方式(分期或一次付清)與額數多寡,均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1. 舉證策略之運用

檢察官在舉證「意圖營利」時,無須證明行為人確實獲利,僅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企圖即可(例如:有向顧客收取費用之行為、有約定抽頭比例、有議價之行為等)。相對地,被告若欲抗辯無營利意圖,單純提出「未獲利」之證明往往不足採,必須從根本上證明其主觀上自始即無獲取財產利益之意圖(例如:純粹基於私人情誼無償提供協助,且無任何對價約定)。

  1. 犯罪所得沒收之獨立性

縱使「意圖營利」之罪名成立,若行為人客觀上確實未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法院在沒收部分亦會依法認定。如前述 111 年度訴字第 908 號判決中,法院即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分得不法所得,而未宣告沒收。這說明「意圖營利」之刑責認定與「犯罪所得」之沒收,係兩個獨立之法律問題,不會因為無法沒收犯罪所得就反推被告無營利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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