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和刑法上如賭博罪的「意圖營利」是一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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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與刑法賭博罪所稱「意圖營利」,兩者並非完全相同的意思。
雖然兩者皆屬行為人主觀上追求「財產上利益」的意圖,且皆不以實際獲利為必要,但個資法第41條的構成要件還多包含了「損害他人之利益」此一型態,且其「利益」的範圍在解釋上與賭博罪的「營利」仍有差異。[姓名],賭博罪的「意圖營利」專指行為人主觀上牟取經濟利益的企圖;而個資法的「不法之利益」雖限於財產上利益,但同條文另包含了「損害他人之利益」(不限於財產上利益)的意圖型態,整體適用範圍更廣。
法律依據
1. 個資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之解釋
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3號刑事判決見解,現行個資法第41條存在兩種意圖型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與「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其中,「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的「利益」,參酌修法過程(舊法第41條第2項以「意圖營利」為要件),應限縮解釋為「財產上之利益」;而「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尚包含人格權等非財產上利益(如名譽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83號刑事裁定亦援引最高法院見解,明確指出個資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利益。
2. 刑法賭博罪「意圖營利」之解釋
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見解,刑法上「意圖營利」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牟利之意圖,僅須有獲取財產上利益之企圖即為已足,不以實際得利為必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進一步說明,「營利」即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與俗稱之「抽頭」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行為為必要。
3. 兩者之差異
由上述判決可知,賭博罪的「意圖營利」純粹指行為人主觀上追求經濟或財產上利益的企圖。而個資法第41條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雖同樣限於財產上利益,但個資法第41條另規定了「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此一獨立意圖型態,且其範圍不限於財產上利益,尚包含名譽、自由等人格權。因此,個資法第41條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涵蓋範圍較賭博罪的「意圖營利」更為廣泛。
實務建議
- 個資案件之主觀意圖舉證:實務上對於個資法第41條的「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意圖認定相當嚴格。如前開桃園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93號判決及新北地院114年度聲自字第83號裁定,均因檢察官無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追求財產上利益或損害他人法律上利益之意圖,而判決被告無罪或駁回自訴聲請。告訴人若僅證明隱私權受侵害,尚不足以成罪。
- 賭博案件之營利認定:賭博罪之「意圖營利」雖不以實際抽頭或獲利為必要,但客觀上若有提供場所、賭具並設定賠率等情事,法院通常會推認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營利意圖(如高雄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1號判決)。
- 法律攻防重點:在個資法案件中,辯方可主張行為人僅係單純侵害隱私權,並無追求財產利益或損害他人其他法律上利益之意圖,以此阻卻刑責;在賭博案件中,辯方則可嘗試挑戰是否有實際營利行為或客觀營利模式,以動搖「意圖營利」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