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28條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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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公司法第228條規範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編造會計表冊的義務與程序。依該條規定,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實務上,此條文與公司法第229條(表冊備置義務)、第230條(表冊承認與分發)及商業會計法第28條(財務報表內容)形成完整的公司年度決算程序。董事會未依規定編造或交付表冊,雖不直接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但可能構成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並衍生監察人行使調查權、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等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
一、董事會編造表冊的義務與內容
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明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其中「財務報表」的內容,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且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74號判決參照)。
二、編造主體與實際流程
雖然公司法第228條規定編造主體為「董事會」,但實務上並非由董事親自製作。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見解,參酌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項及第3項、第5條第4項規定,公司編製會計表冊時,係由主辦會計人員編造各項表冊,經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簽名後,送交董事會。會計處理流程為:會計事項發生時先取得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傳票),登帳至序時帳簿,再過帳至分類帳簿,最後依據會計帳簿編製財務報表。董事會所編造及提出於股東會之各項表冊,係表達公司財務狀況的最終會計成品。
三、監察人查核權與表冊交付
公司法第228條第3項規定,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得依公司法第218條及第228條規定,請求董事會交付表冊供其調查、查核。惟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25號判決見解,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編造表冊交其查核,但尚無請求董事會交付表冊「影本」之職權;監察人執行檢查職權時,如需影印,係由公司配合提供簿冊文件影印或電腦檔案列印,而非由董事會直接交付影本。
四、違反第228條與股東會決議效力的關係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13號判決見解,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係董事會應遵期編造表冊送監察人查核之規定,與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違法無涉;公司法第229條規定係公司應將表冊備置於本公司供查閱之義務,縱有違反,亦屬股東得否請求閱覽之問題,與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違法亦屬無涉。換言之,董事會違反第228條編造義務,並不直接構成股東會決議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
實務建議
一、董事會應確實遵守編造時程
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儘速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務必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付監察人查核。實務上,財務報表的編製涉及會計專業,通常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董事長及經理人應確認表冊內容後簽名負責,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出於股東常會。
二、財務報表應包含必要附註
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財務報表應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必要之附註(含會計政策、重大科目餘額暨關係人交易揭露等)。公司不應僅提出簡式報告,否則可能引發股東質疑表冊缺漏,進而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監察人應善盡查核職責
監察人收受表冊後應確實查核,並製作查核報告書。若監察人發現表冊有疑慮,得依公司法第228條第3項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並得依公司法第218條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監察人若怠於行使職權,可能導致股東會通過有瑕疵之決算表冊,損及股東權益。
四、股東權利之救濟途徑
若董事會未依第228條規定編造或交付表冊,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29條規定,於股東常會開會前查閱表冊;若公司拒絕提供,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10條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請求查閱。此外,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見解,即使股東曾擔任公司董事,亦難認其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已知之甚明,仍得聲請選派檢查人。
五、注意表冊承認程序
董事會應依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將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股東若對表冊內容有疑慮,應於股東會前依法查閱表冊,並得偕同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以利於股東會上為實質審查及表決。
後續討論
結論
公司若已提出財務報表,但未造具「營業報告書」,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所定董事會之法定義務。蓋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明文列舉董事會應編造之三項表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三者係各自獨立之法定表冊,不得互相替代。財務報表側重於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量化呈現,而營業報告書則著重於公司營運狀況之質性說明,兩者功能不同,缺一不可。董事會未編造營業報告書,即屬未盡公司法所定之業務執行義務,構成對董事職務之違反,且可能衍生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負責人對公司之責任」及第193條第2項「董事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損之賠償責任」等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
一、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為各自獨立之法定表冊,不得互為替代
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該條文以列舉方式明定三項表冊,且以「一、二、三」分款標示,各款之間為獨立義務,非可擇一履行。其中「營業報告書」旨在說明公司當年度之營業計畫實施成果、市場環境分析、未來發展策略等質性資訊;「財務報表」則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係以會計數據呈現公司財務狀況。兩者內涵與功能截然不同,已提出財務報表並不豁免編造營業報告書之義務。
二、董事會編造表冊係法定業務執行義務,違反即構成董事義務之違反
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76號判決見解,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193條規定須依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執行業務,對公司業務之執行或法定義務之違反,應負法律上責任。該判決並明確將「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列為董事之法定義務之一,與公司法第23條(負責人忠實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第209條(競業禁止)等並列。準此,董事會未依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編造營業報告書,即屬違反法令所定之業務執行義務,構成董事義務之違反。
三、董事違反法定義務之法律效果
董事違反第228條編造義務,依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違反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負賠償之責。又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亦援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2號判決意旨,闡釋所謂忠實執行業務係指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應充分取得並了解資訊,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並防免公司受有損害;所謂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則係指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忠於職守之受任人,依交易上一般觀念所用之注意而言。董事會未編造營業報告書,使股東及監察人無法完整了解公司營運全貌,自難謂已盡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四、營業報告書之缺失不因財務報表之提出而治癒
實務上,股東依公司法第229條查閱表冊及第230條請求分發表冊之權利,係以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為標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2號判決明確指出,公司法第23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承認後分發各股東,此為股東之請求權基礎。若董事會僅提出財務報表而未編造營業報告書,股東所得查閱及請求分發之表冊即有缺漏,股東權利之行使受到不當限制。且營業報告書之缺失,並不因財務報表已經提出或經股東會承認而治癒,蓋兩者為不同之法定表冊,股東會承認財務報表亦不等於承認未提出之營業報告書。
實務建議
一、董事會應確實編造全部法定表冊,不得以財務報表替代營業報告書
董事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應依法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三項表冊缺一不可。實務上,營業報告書通常由公司經營團隊擬稿,經董事長核閱後提交董事會決議通過。營業報告書之內容應涵蓋當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產業環境分析、重大投資情形、未來發展計畫等,使股東得以全面了解公司營運狀況,而非僅透過財務數據觀察公司表現。
二、監察人應善盡查核職責,確認表冊之完整性
監察人收受董事會交付之表冊後,應逐一核對是否包含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所定之三項表冊。若發現董事會僅交付財務報表而未檢附營業報告書,監察人應主動要求董事會補正,並得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行使調查權,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監察人若怠於查核,致股東權益受損,亦可能依公司法第224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股東之救濟途徑
若董事會未編造營業報告書,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29條規定,於股東常會開會10日前查閱表冊時,要求公司補提營業報告書。若公司拒絕,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請求查閱。此外,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若董事之違反行為致公司受有損害,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第193條第2項規定,請求董事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司怠於追究,股東亦得依公司法第214條規定為公司提起代表訴訟。
四、注意行政罰鍰之風險
依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將表冊交監察人查核。若董事會未依規定期限編造並交付表冊,代表公司之董事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相關規定科處罰鍰之風險。因此,公司應建立完善之年度決算流程,確保各項表冊均能於法定期限內編造完成並交付監察人查核,避免行政裁罰及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