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笛隱· 28 天前· 參考 27 筆判決

瞪人構成恐嚇嗎,有沒有相關實務見解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單純「瞪人」(以眼神注視或怒視他人)在台灣實務上原則上不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因為恐嚇罪的核心在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而單純的眼神交會或瞪視,通常被法院認為是出於防衛本能、情緒反應或制止對方行為的舉動,不具備「惡害通知」的意義。然而,若瞪視伴隨著具體的言語威脅、作勢攻擊的動作,或手持兇器等客觀情境,綜合判斷下仍可能構成恐嚇。

法律依據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對於「恐嚇」的認定,必須是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且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537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具體處理了「瞪視」是否構成恐嚇的問題。該案被告在學校調解學生糾紛時,對告訴人說出「你是在瞪三小」、「我就是要讓你難看」等語,檢察官起訴認為此部分構成恐嚇。但法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後發現,被告是因為告訴人的臉望向其方向,才先質問告訴人「你是在瞪我什麼」,繼而說出「你是在瞪三小」。法院認定,被告顯然是欲以此行為阻止告訴人眼神之注視,屬於針對告訴人眼神瞪視的回應,並無恐嚇告訴人之故意,最終就此部分諭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判決明確顯示,單純因不滿他人眼神注視而為的言語回應,甚至帶有粗鄙語氣的質問,若無伴隨加害身體的惡害通知,尚難構成恐嚇罪。

此外,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壢簡字第 1178 號刑事判決**中,雖然被告曾對告訴人說「我要砍你,你都在瞪我」,但法院認定構成恐嚇的關鍵並非「瞪人」或這句話本身,而是被告確實有「從後車廂拿1支大鐮刀,作勢要砍」的行為。法院強調,被告是以上手持鐮刀作勢砍人之方式對告訴人為惡害告知,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才構成恐嚇罪。至於單純「我要砍你,你都在瞪我」這句話,因除告訴人指訴外查無其他補強證據,法院甚至將此部分言詞從犯罪事實中刪除。這進一步說明,實務上不會單憑「瞪人」或因瞪人而引發的口角就認定構成恐嚇,必須有具體的惡害通知行為(如持械作勢攻擊)。

實務建議

  1. 單純瞪視不構成恐嚇: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出於不滿、防衛或單純的眼神交會,單純的「瞪人」行為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因為這不屬於「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項通知他人」的惡害通知,法院實務上會認為這只是人際互動中的情緒反應或眼神注視。
  1. 注意伴隨的言語與動作:雖然單純瞪人不構成恐嚇,但若在瞪視的同時伴隨言語威脅(如「我要打你」、「走著瞧」等),或作勢毆打、持械等動作,則整體行為可能被評價為惡害通知。例如在上述高雄地院判決中,被告雖因「瞪視」引發口角而無罪,但其另行說出「流氓,沒有看過流氓嗎」並作勢毆打的部分,則被法院認定構成恐嚇罪。
  1. 蒐證與報警時機:若您遭遇他人瞪視並伴隨言語或動作威脅,建議立即錄音錄影蒐證,並記錄現場是否有其他目擊證人。實務上恐嚇罪的成立,往往需要補強證據(如現場錄音錄影、證人證述)來佐證被害人的指訴,單憑一方說詞通常難以定罪。
  1. 避免以眼還眼升級衝突:從上述判決也可看出,許多糾紛起因於雙方「互瞪」進而引發口角與肢體衝突。建議在察覺他人不友善注視時,避免以挑釁言語(如「你是在瞪三小」)回應,以免衝突升級,甚至使自己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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