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年紀已大,遭受車禍撞擊而有多處骨折,有無判決認為會影響重傷「難治」、「永久性」之判斷?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當事人年紀已大,遭受車禍撞擊而有多處骨折,年齡確實會影響重傷害「難治」與「永久性」之判斷。依實務見解,重傷害之認定標準在於傷勢是否「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而年長者因生理機能退化、骨癒合能力較差、復原期長,即使接受手術治療,機能亦難以完全恢復,此種「難以完全恢復」之狀態,即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稱「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重傷害要件。
法律依據
一、重傷害之定義與「難治」之判斷標準
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規定:「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為重傷害。實務見解認為,所謂「重大不治」係指終身不能恢復之謂,「難治」謂難於治療而言(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二、骨折傷勢是否達重傷害之認定
- 未達重傷害之情形: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告訴人受有「右側遠端脛腓骨骨折」及「右下肢腓骨骨折」,法院認定尚未達重大不治或難治之程度,均為普通傷害。
- 已達重傷害之情形:依上開判決,另一告訴人受有「左脛骨、腓骨第三級開放性骨折合併骨缺損18公分」,雖經緊急手術固定骨折及血管重建,肢體獲得保留,但由於開放性骨折造成骨髓炎,須多次手術清創植皮、植骨,日後終生左下肢機能無法恢復,須仰賴柺杖助行。法院認為:「受傷後迄今已2年多仍無法行走,須長期躺臥在床,終生左下肢機能無法恢復,須仰賴柺杖助行,繼續復健其功能亦難以完全恢復,顯然已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起居」,顯已達於身體及健康重大難治之重傷害程度。
三、神經永久失能與難治之關聯
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告訴人因車禍致頸椎椎間盤突出併頸髓損傷,經成大醫院診療資料摘要表認定:「告訴人車禍傷害頸髓目前已超過1年,可認定為神經永久失能,應屬難治之傷害**」。法院據此認定告訴人之傷勢已達重傷害程度。此判決揭示「永久失能」與「難治」之連結:當傷勢經過一定治療期間(如超過1年)仍無法恢復,且經醫學認定為永久性失能時,即符合難治之要件。
四、年齡因素對「難治」、「永久性」判斷之影響
雖上開判決未直接以「年齡」作為認定重傷害之獨立要件,但從判決理由可知,法院係綜合考量以下因素判斷是否「難治」:
- 治療時間長短與恢復狀況: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強調「受傷後迄今已2年多仍無法行走」、「繼續復健其功能亦難以完全恢復」。
- 是否須終生依賴輔具:如須仰賴柺杖助行、長期臥床等。
- 醫學專業判斷: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引用醫院診療資料摘要表認定「神經永久失能」。
年長者因生理機能退化,骨折癒合能力較差,復原期較長,且常合併骨質疏鬆等問題,即使經過手術治療與復健,機能亦難以完全恢復。此種「難以完全恢復」之狀態,正符合實務見解所稱「難治」之要件。因此,年齡雖非獨立之法律要件,但會透過影響「治療效果」與「恢復可能性」之醫學判斷,間接影響重傷害「難治」與「永久性」之認定。
實務建議
- 及早蒐集醫療證據:應儘速向治療醫院申請完整病歷、診斷證明書、手術紀錄及影像檢查報告,並請主治醫師就傷勢是否「難以完全恢復」、「是否須終生依賴輔具」等事項出具專業意見。
- 聲請法院函查醫院: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所示,法院得函請醫院提供「診療資料摘要表」,就傷勢是否達「永久失能」、「難治」程度為專業判斷。建議律師主動聲請法院向治療醫院函查,請醫院具體載明:治療經過、目前恢復狀況、未來恢復可能性、是否影響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
- 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如當事人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中告訴人提出之「第7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重度障礙」身心障礙證明),可作為佐證傷勢達重傷害程度之重要證據。
- 主張年齡因素影響恢復可能性:於刑事偵查或審理中,應主張當事人年事已高,骨癒合能力較差,復原期長,即使經過治療亦難以完全恢復,此點應作為認定「難治」之重要考量因素。建議請醫師於鑑定或函覆中具體說明年齡對恢復之影響。
- 注意因果關係之舉證: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法院會嚴格審查傷勢與車禍之因果關係,如當事人車禍前已有相關病症,應舉證證明該病症係因車禍所致或因車禍而惡化。建議蒐集車禍前之就醫紀錄,證明車禍前並無相關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