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魄琴客· 1 個月前· 參考 24 筆判決
「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是「確認處分」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俗稱白單)不是「確認處分」,也非行政處分,其法律性質為「觀念通知」。其目的僅在於通知駕駛人或車主車輛有違規停車情事,並避免不同員警於兩小時內重複舉發同一輛車,不會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真正發生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是事後由舉發機關製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及裁決機關所作成之「裁決書」。
法律依據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須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實務見解均認為「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不具備此要件: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78 號行政判決指出:員警當場填寫之「逕行舉發違規停車單(俗稱白單)」,一聯為「標示」聯,供置於車輛上提醒駕駛人業經採證並將移送舉發;另一聯為「移送」聯,供移送製作舉發通知單之單位。該判決明確表示「逕行舉發違規停車單」並非「舉發通知單」,核屬觀念通知之性質**,目的僅在通知駕駛人或車主有違規停車情事,確切之舉發違規內容仍須以日後舉發機關所製發之舉發通知單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307 號行政判決**亦表示相同見解,認為「逕行舉發違規停車單」核屬觀念通知之性質,縱使員警疏未當場填製或填載內容發生錯誤,均不影響後續舉發程序之合法性。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字第 280 號行政判決**進一步說明:本件違規停車標示單係屬預告性質,並無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行政處分之效力,仍需以製發正式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始達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書面行政處分效力。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436 號行政判決**亦認為:該標示聯僅具觀念通知之效力,核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性質有別,故其所載之違規事實(法條)並不當然拘束舉發通知單或裁決書就違規事實及適用法條之認定。
實務建議
- 白單僅具通知性質,非處分標的:民眾收到「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時,無從對其單獨提起行政救濟(如撤銷訴訟),因其非行政處分。須待收到正式「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或「裁決書」後,始得依法聲明異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 白單記載錯誤不影響裁罰效力:實務上常見民眾主張白單上記載之法條或違規事實與紅單不符,或白單未蓋單位章戳,進而主張舉發程序違法。依上開實務見解,白單縱有記載錯誤、漏未蓋章或填載不完整,均不影響後續舉發及裁決之合法性,法院仍會以採證照片及正式舉發通知單之記載為認定依據。
- 救濟應以紅單或裁決書為對象:民眾若欲爭執違規停車之事實或裁罰之適法性,應於收到紅單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於應到案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陳述意見,或於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始為正確之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