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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監護宣告的程序費用多少錢?法源是什麼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聲請監護宣告,應向法院繳納的「程序費用(裁判費)」為新臺幣 1,000 元。但請注意,這僅是法院規費;實際上法院通常會要求將受監護宣告之人送往醫院或鑑定機構進行精神鑑定,這筆「鑑定費用」往往高達數千元至萬餘元,且需由聲請人先行預納。若未如期繳納裁判費,法院將定期命補正,逾期不繳則會遭到駁回。

法律依據

監護宣告事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其費用徵收與負擔的法律依據,主要透過層層準用的規定而來。實務見解與法源如下:

1. 裁判費 1,000 元的法源依據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該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第 1 項明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監護宣告事件係屬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故應徵收 1,000 元。

此一見解可見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監宣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法院於裁定中明確指出:「監護宣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4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監護宣告事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該裁定亦示明,若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 26 條第 1 項)。

2. 程序費用負擔的原則

依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但在監護宣告事件中,法院通常會於裁定主文諭知「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此可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家他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法院表示:「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事件,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嗣該聲請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389號裁判確定,宣告受裁定人即原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諭知『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3. 鑑定費用的預納與計入

除了 1,000 元裁判費外,法院為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精神狀況,會命聲請人預納鑑定費用。這筆費用同屬訴訟費用(程序費用)的一部分。

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家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中,法院在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明確揭示:「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鑑定費用13,388元,合計14,388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這證實了監護宣告的整體程序費用不僅是國庫徵收的 1,000 元規費,還包含實際支出的鑑定費用,且此總額最終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負擔。

實務建議

  1. 備妥規費與鑑定費:聲請人前往法院遞狀聲請監護宣告時,應先繳納新臺幣 1,000 元的裁判費。同時,建議預留約 10,000 至 15,000 元不等的預算,以便法院命補繳「鑑定費用」時能如期預納,避免因未繳費而遭法院駁回聲請。
  2. 費用最終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雖然聲請初期是由聲請人自掏腰包預納所有費用,但法院最終裁定時,通常會諭知程序費用(含裁判費與鑑定費)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待監護宣告裁定確定且選任監護人後,監護人得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再從其財產中將這筆費用返還給當初代墊的聲請人。
  3. 無力負擔可聲請訴訟救助:若聲請人一時無力全額預納高額的鑑定費用,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以下規定,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及鑑定費。如前述桃園地院裁定所示,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會暫免徵收,待事件終結後再依職權確定費用額,向應負擔者(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徵收。
  4. 留意補正期限:若法院發現聲請人未繳費或費用不足,會發出裁定命聲請人於一定期間(通常為 5 日)內補正。聲請人務必留意法院通知並於期限內赴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費,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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