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川逸士·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使用別人之提款卡測試能否領錢成立洗錢罪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使用他人之提款卡測試能否領錢,是否成立洗錢罪,必須區分「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兩個層次來認定:
- 客觀上不成立洗錢罪:若行為人僅單純「提供」自己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或僅「收取」被害人交付的提款卡但尚未提領,因為金流尚未產生斷點,不會成立洗錢罪。但若行為人進一步持該提款卡提領款項並轉交給詐欺集團,因已製造金流斷點,客觀上即屬洗錢行為。
- 主觀上難以認定洗錢故意:若行為人僅是基於測試、好奇或單純交付的心態,而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認識,則主觀上不具備洗錢犯意,仍不成立洗錢罪。但此種行為極可能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或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法律依據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含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等。但實務上對於「提款卡」與「洗錢行為」的關聯,有嚴格的認定標準:
- 僅提供或收取提款卡,未參與提款,不成立洗錢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39號判決明確指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被害人匯入款項時金流仍屬透明易查,未造成金流斷點,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因此,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同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30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認為單純交付存摺、提款卡而未參與領款,與洗錢罪構成要件有間。此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41號判決也指出,若收取提款卡後,該帳戶尚未供受騙民眾匯款使用,且無任何犯罪所得可供掩飾或隱匿,即不構成一般洗錢或特殊洗錢罪。
- 持他人提款卡提領款項並轉交,客觀上成立洗錢罪
若行為人不只是測試或收取,而是實際持卡提領款項並轉交給詐欺集團,則會製造金流斷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號及110年度金訴字第194號判決均認定,行為人依詐欺集團指示收取被害人提款卡,並持卡提領款項後交予集團成員,以此方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客觀上即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應成立一般洗錢罪。
- 主觀上須具有掩飾、隱匿之認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39號判決特別強調,一般人在提供帳戶資料時,對於他人提領款項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製造金流斷點的「洗錢」概念,恐難有所理解。若檢察官無法舉證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此認識,尚難認定有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因此,若僅是「測試能否領錢」而無掩飾犯罪所得的意圖,主觀上不該當洗錢罪。
實務建議
- 切勿交付或測試他人提款卡:無論是出於好奇測試能否領錢、幫忙貸款驗證,或是單純提供自己帳戶,只要提款卡遭不法集團利用,即使最終不成立洗錢罪,也極易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39號判決所示),面臨刑事處罰。
- 避免觸犯加重詐欺與非法提款罪:若實際持他人提款卡去提領款項,縱使只是測試或聽從指示,不僅會成立洗錢罪,還會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的「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若屬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成員,更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取財罪(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4號判決所示),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 主觀無洗錢故意無法作為免責萬靈丹:雖然法院認為一般人可能難以理解「製造金流斷點」的洗錢概念,但若行為人本身已加入詐欺集團並分工提領款項(如車手),法院即會認定其具備通常智識,對製造金流斷點當無不知之理,而認定有洗錢犯意。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從單純的測試行為演變成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