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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二審言詞辯論意旨狀時,可以寫入一審的書狀內容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的二審程序中,撰寫「言詞辯論意旨狀」時,可以寫入或引用一審的書狀內容,且這在實務上是相當常見且合法的做法。二審為續審制,當事人為延續一審的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常會在二審書狀中引用一審已提出的答辯狀、辯護意旨狀或陳報狀的內容。實務上甚至可見法院判決直接記載「聲請意旨引用……書狀之記載」或「答辯意旨引用……答辯狀」等語,顯示引用前審書狀內容並非法所不許。

不過,撰寫二審言詞辯論意旨狀時,不宜僅是機械式地照抄一審書狀。二審的核心任務在於針對一審判決的不當之處進行爭執,若僅將一審書狀內容全盤複製,而未針對一審判決理由進行反駁,將難以達到二審言詞辯論的實質效果,甚至可能被法院認為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一審判決違法不當。

法律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當事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這表示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而一審已提出但未獲有利認定的主張,亦可在二審中延續並加以補充。因此,將一審書狀中的有利論述引用至二審言詞辯論意旨狀,作為二審攻擊防禦方法的基礎,於法有據。

二、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雖然此條文主要規範上訴二審的門檻,但在二審言詞辯論階段,上訴人仍應針對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或認事用法不當進行具體爭執。若僅重複一審書狀內容而未指摘一審判決,即難謂已盡上訴理由的具體敘述義務。

三、實務上,法院判決書經常可見直接引用當事人書狀的記載。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中,法院即於理由中明確記載:「聲請意旨引用『刑事再審暨停止刑罰執行聲請狀』及『刑事再審聲請補充理由狀』之記載(如附件一、二)。」同樣地,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35號刑事裁定**中,法院亦記載:「聲請意旨引用『刑事聲請再審暨停止刑之執行狀』及『刑事再審補充理由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之記載(如附件一、二)。」此二裁定雖為再審程序,但均顯示法院允許當事人於書狀中引用先前已提出的書狀內容,並將之作為法院審酌的基礎。

四、此外,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中,法院亦明確記載:「原告主張意旨引用民事起訴暨聲請狀……」、「被告答辯意旨引用民事答辯狀(一)……」,顯示不僅在二審,即便在同一審級的不同程序階段,法院亦接受當事人引用先前書狀的內容。這項實務做法在二審言詞辯論意旨狀中同樣適用。

實務建議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法律偵探提供以下撰寫二審言詞辯論意旨狀的實務建議:

一、引用一審書狀內容應有針對性

在二審言詞辯論意旨狀中,可以引用一審書狀的內容,但應注意「引用」不等於「照抄」。建議的寫法是:「上訴人於原審業已主張……(詳原審卷第○○頁答辯狀),茲再補充說明如下:……」以此方式引用一審書狀內容,並在此基礎上針對一審判決的理由進行反駁與補充。

二、應針對一審判決理由逐一反駁

二審言詞辯論意旨狀的核心目的,在於說服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一審判決。因此,除了引用一審書狀的有利論點外,必須針對一審判決理由欄的認定逐一指出其違誤之處。例如,一審判決若認定某證據不足採信,二審書狀即應針對該證據的證明力再為爭執,並補充新的法律見解或事實論述。

三、善用「引用」的技巧以精簡書狀

若一審書狀中已有詳盡的事實陳述或法律分析,在二審書狀中無需全文重複,可以「引用原審○○書狀之記載」的方式精簡表達,將二審書狀的篇幅留給「一審判決違誤之處」及「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的論述。這不僅能使書狀更聚焦,也方便法官快速掌握二審的爭點。

四、注意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的限制

在民事事件中,雖然民事訴訟法第473條允許當事人在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但依同法第447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在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除非有該條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如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事實發生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者等)。因此,在引用一審書狀內容的同時,若要補充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應注意是否符合第447條的例外規定。

五、刑事案件中應注意上訴理由的具體性

在刑事案件中,二審言詞辯論意旨狀應具體指摘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如認定事實未憑證據、適用法則不當等)。若僅是重複一審辯護意旨,而未具體指出一審判決的違法之處,可能被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意旨不足採,而駁回上訴。如前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所示,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會將上訴意旨與一審判決理由進行對照,以判斷上訴意旨是否具體指摘一審判決不當。因此,二審言詞辯論意旨狀應在引用一審書狀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一審判決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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