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請從重量刑之寫法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刑事訴訟實務中,無論是告訴人、被害人,或是檢察官,若希望法院對被告從重量刑,必須在書狀或言詞辯論時,提出具體的加重刑罰事由,而不能僅空泛地寫「請法官從重量刑」。法院的量刑受到《刑法》第57條的嚴格規範,必須綜合審酌一切情狀。若僅以情緒性字眼請求重判,而未具體指出被告有何惡性重大、毫無悔意或造成重大危害等事證,法院通常不會採納,甚至可能在判決書中被直接指出「求刑過重」或「無具體理由」。
撰寫「懇請從重量刑」的書狀時,應把握三大核心:指出被告惡性、具體說明損害、強調無悔意與未和解。以下將透過實際判決見解,為您解析撰寫的要領。
法律依據
1. 量刑之法律依據與法院裁量權限
按《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損害、行為人之品行、犯罪後之態度等事項。量刑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所示)。
2. 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效力
告訴人或被害人的意見是法院量刑的參考之一。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中,檢察官因告訴人請求而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為「被告於案發後仍頻頻騷擾告訴人及家人,顯見其無悔意,請求從重量刑」。法院雖然最終駁回上訴,但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原審法院已經將「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以及「被告迄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及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列入《刑法》第57條的審酌事項中。這顯示,提出具體的「未和解」與「無悔意」事由,是促使法院審酌從重量刑的有效寫法。
3. 檢察官求刑過重之反面教材
若求刑缺乏具體事證支撐,法院將不予採納。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緝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年。但法院審酌後認為,被告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且非詐騙集團主謀或核心成員,亦非主要獲利者,年齡尚輕,因此認定「檢察官之求刑,核屬過重」,最終僅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此判決提醒我們,若要請求從重量刑,必須先檢視被告是否真的具備「主謀」、「獲利甚鉅」或「毫無悔意」等加重條件,否則漫天要價的求刑反而會被法院打回票。
實務建議
撰寫「懇請從重量刑」的書狀(如告訴人意見狀、檢察官論告書或上訴理由狀)時,建議採用以下結構與寫法,以提升說服力:
一、具體指出被告之犯罪動機與手段惡劣
不要只寫「被告行為惡劣」,應具體描述。例如:「被告利用被害人不熟悉司法程序,有計畫性地以偽造之文書及假冒公務員身分等詐術行騙(參考桃園地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判決之犯罪事實描述),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更破壞國家公權力機關之威信,犯罪手段極度惡劣,懇請從重量刑。」
二、強調犯罪所生之具體損害
詳述被害人所受的損害程度。若涉及財產犯罪,應具體列出金額;若涉及身體或精神侵害,應描述被害人所受之痛苦。例如:「被告之行為致被害人受有高達新臺幣數百萬元之損失,更使被害人精神受創甚鉅,所生損害甚為重大。」
三、攻擊被告犯後態度(未和解、無悔意、推卸責任)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且有效的從重量刑理由。可參考屏東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號判決的寫法,明確指出:「被告犯後不僅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反而持續騷擾告訴人及家人,顯見其毫無悔意,犯後態度惡劣,原審量刑顯然過輕,懇請鈞院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四、避免情緒性謾罵,回歸證據與法理
書狀應保持客觀,避免使用「人渣」、「敗類」等情緒性字眼。應將對被告的負面評價轉化為法律用語,如「素行不良」、「毫無悔意」、「惡性重大」等,並輔以具體事證(如前案紀錄、通聯紀錄、未和解之調解不成立筆錄等)作為附件,讓法官有具體的資料可以寫進判決理由中。
範例句型:
「綜上所述,被告○○○為圖一己私利,以○○(手段)侵害被害人法益,犯罪動機純屬貪婪;且犯後迄今未見絲毫悔意,亦未賠償被害人分毫,甚至○○(具體惡劣行為),足見其惡性重大。原審僅量處○○(原判決刑度),實屬過輕,不足以收懲儆之效。懇請 鈞院(或上級審法院)審酌被告犯行之嚴重性及惡劣之犯後態度,撤銷原判決,改判較重之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