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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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無照駕駛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在台灣實務見解中,無照駕駛本身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該規定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無照駕駛若肇事致人受傷或財損,即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過失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無照駕駛若為肇事原因之一,法院在認定過失比例時,會將無照駕駛列入過失因素加以衡量。
法律依據
1. 無照駕駛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過失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禁止未領有駕駛執照者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此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 年度彰簡字第 329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被告甲○○所為前揭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過失侵權行為。」
2. 無照駕駛作為過失比例之認定因素
無照駕駛不僅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基礎,亦為法院衡量《民法》第217條第1項「與有過失」比例之依據。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中,原告為無照駕駛且行駛於禁行機車道,法院認定原告就交通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並依職權認定被告過失比例為70%、原告為30%。法院於判決中援引鑑定意見書,確認「原告騎乘機車係無照駕駛,且行車時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據此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被告之賠償金額。
3. 出借車輛予無照駕駛者之共同侵權責任
不僅無照駕駛人本身,明知他人無駕照仍出借車輛者,亦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在**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001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定出借機車之人明知借用者無駕照仍出借,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與無照駕駛人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援引最高法院見解指出:「明知借用者並無駕照,仍然出借機車供其騎乘,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於發生事故時,出借機車之人應與借用者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 無照駕駛肇事之刑事加重效果
在刑事責任方面,無照駕駛過失傷害另有加重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112年6月30日修正施行),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簡字第 2946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無照駕駛跨越分向限制線肇事,法院認定其駕駛行為有過失,且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並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實務建議
1. 無照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
無照駕駛一旦肇事,不僅面臨行政罰鍰,更將承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且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縱使被害人本身亦有過失(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無照駕駛人仍無法免除其過失責任,僅能在過失比例上主張過失相抵以減輕賠償金額。
2. 車主切勿出借車輛予無照之人
明知他人無駕照仍出借車輛,將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出借人有過失,須與無照駕駛人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若無法證明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照資格之注意義務,車主將難以免責。
3. 肇事後應積極面對賠償責任
無照駕駛肇事後,建議盡速與被害人協商賠償事宜,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將依具體肇事經過、雙方違規情節認定過失比例,無照駕駛之違規事實將直接影響過失比例之分配,對無照駕駛人極為不利。
4. 被害人應注意保全證據
若遭無照駕駛者撞傷,應盡速報警製作筆錄、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鑑定,並保留所有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支出憑證,以利後續民事求償。同時應注意自身是否有超速或其他違規情事,以免被法院認定與有過失而減少得請求之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