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門雲客· 1 個月前· 參考 15 筆判決

家暴 接續犯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家庭暴力(家暴)案件中,行為人對同一被害人於密切接近的時間、地點,基於單一犯意接連實施數個不法侵害行為(例如:短時間內連續推擠、多次撥打騷擾電話、連續辱罵),且各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者,實務上會論以接續犯的「包括一罪」。然而,若行為人是針對「不同被害人」[姓名],或犯意各別、時間差距明顯可分,則會構成數罪,予以分論併罰。

法律依據

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所謂「接續犯」的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

在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251 號刑事判決** 中,被告與告訴人(前婆媳關係)因接送小孩發生爭執,被告在住處門口徒手推擠告訴人 4 次,使告訴人撞擊後方牆壁受傷。法院認定被告先後推擠 4 次的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因此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構成家庭暴力罪及刑法傷害罪)。

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易字第 746 號刑事判決** 中,法院亦明確運用接續犯概念。其一,被告曾容美於密接時間內,先多次辱罵「畜生,不是人」,再以其他言語嘲諷並持水管噴水,法院認定係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被害人,論以接續犯一罪。其二,被告高炳東於 18 分鐘內連續撥打 3 次無聲電話騷擾被害人而違反保護令,法院同樣認定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之,論以接續犯一罪。

然而,接續犯的成立有其界線。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審簡字第 1004 號刑事判決** 中,被告先徒手毆打告訴人乙○○,再轉而持木椅毆打告訴人丙○○。法院指出,被告傷害兩人的行為有先後順序且手段不同,並無不可分或交錯毆打之情事,顯係基於不同之傷害犯意,且所侵害者為兩人各別的身體健康法益(非同一法益),因此不適用接續犯概念,應各自評價並分論併罰。

實務建議

  1. 被害人之蒐證建議:家暴案件常具有連續性、隱密性。若遭受家暴,應盡量保全每一次事件的證據(如驗傷單、對話紀錄、現場錄影錄音)。如前述高院判決所示,告訴人當場錄影拍下被告連續推擠的過程,成為法院認定犯行及論以接續犯的關鍵證據。若行為人的數次侵害行為在時間上密接,可主張為接續犯,以避免案件被切割為數罪而在訴訟上產生舉證困難。
  2. 保護令的遵守與界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核發的保護令,禁止騷擾、接觸等行為。縱使行為人認為只是「撥打無聲電話」或「噴水」未造成身體傷害,只要使被害人心生不快、不安,即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短時間內多次違反保護令的騷擾行為,會被論以接續犯,加重其刑責。
  3. 行為人與辯護之考量:若被告的數個行為是針對「不同被害人」,或時間、地點明顯區隔,實務上會被認定為數罪併罰。在面對家暴告訴時,應釐清各行為的犯意是否同一、法益是否同一,這將直接影響罪數的計算與最終的刑度。建議遇有相關爭議時,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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