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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有不載理由或理由不備之情況時,是否可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規定提起抗告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法院裁定若有不載理由或理由不備之情形,不可以直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規定提起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所規範的「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不備」,依其文義與實務見解,係專指「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絕對上訴理由;其效力並不及於「裁定」。若抗告人於抗告程序中援引該條款作為抗告之法律依據,將發生法律適用錯誤之情形,上級法院會認為抗告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

針對裁定不載理由或理由不備之救濟,應回歸刑事訴訟法第223條之規定,主張原裁定違背法令,進而依同法第404條等規定提起抗告。

法律依據

1.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之適用範圍限於「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明文規定:「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本條文之文字明確限定於「判決」,並未包含「裁定」。實務上,抗告人若誤引此條款作為抗告依據,將無法獲得法院支持。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毒抗字第 3 號刑事裁定**中,抗告人主張原裁定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前段判決不載理由、當然違背法令情形」,然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原裁定業於理由欄敘明裁定之事由及所憑證據,並無抗告意旨所指摘之不載理由或記載不完備情事,最終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此裁定凸顯出,抗告人欲以第379條第14款作為挑戰「裁定」之依據,在法律適用上實有誤會。

2. 裁定理由不備之救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3條

對於裁定不載理由或理由不備之瑕疵,實務見解係以刑事訴訟法第223條作為審查基準。該條規定:「裁判應敘述理由。」此處之「裁判」包含判決與裁定。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抗字第 496 號刑事裁定即明確指出:「按得為抗告之裁定應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又裁判雖載理由,但不能憑以斷定其所為論述之根據者,即屬理由不備。」最高法院於該裁定中撤銷原審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理由即為原裁定僅泛稱聲請再審之理由與法條所定无一相符,卻未具體敘明其評價抗告人聲請意旨之過程及理由,遽行裁定,構成「理由不備之違法」。

3. 抗告法院之審查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抗字第 134 號刑事裁定亦援引上開最高法院見解,針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指出:「得為抗告之裁定應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2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雖載理由,但不能憑以斷定其所為論述之根據者,即屬理由不備。」該裁定因原審法院僅以「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之概括性說明,未詳述裁量之具體衡量依據,無法讓上級審憑以斷定其論述根據,經抗告法院認定構成理由不備,進而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實務建議

  1. 精準引用法條,避免張冠李戴

在撰寫抗告狀時,務必留意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僅適用於「判決」之救濟(即第三審上訴之絕對違法事由)。若欲針對「裁定」之理由不備提起抗告,應直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23條(裁判應敘述理由),並主張原裁定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始符合法律之正確適用。

  1. 具體指摘理由不備之處,避免空泛指摘

實務上常見抗告人泛稱「原裁定理由不備」或「理由空泛」,卻未具體說明原裁定漏未審酌何項事證或論述有何缺漏。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毒抗字第 3 號刑事裁定**所示,若原裁定已於理由欄敘明裁定事由及所憑證據,縱使未詳列各項細節(如評估分數),法院亦可能認定不構成理由不備。因此,抗告狀中應具體指出原裁定「漏未論述」或「無法憑以斷定論述根據」之具體段落。

  1. 善用最高法院見解強化抗告理由

建議於抗告狀中援引**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抗字第 496 號刑事裁定**之意旨:「裁判雖載理由,但不能憑以斷定其所為論述之根據者,即屬理由不備。」以此標準檢視原裁定,逐點說明原裁定之理由如何無法支持其結論,將有助於說服上級審法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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