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專櫃店員跟客人主動要停車折抵券,客人同意」,這樣有可能會被百貨公司追究業務侵占或其他罪名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百貨專櫃店員主動向客人索取停車折抵券並獲客人同意,雖然客人主觀上放棄了該折抵券的權利,但店員此舉仍面臨極高的法律風險。主要風險並非來自客人(因客人已同意,對客人不構成詐欺或侵占),而是來自百貨公司與專櫃業者。若停車折抵券在百貨公司內部規定中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或屬於百貨公司控管的票券資源,店員擅自將其據為己有,極可能被百貨公司或專櫃業者以業務侵占或背信等罪名追究,甚至面臨民事損害賠償與終止僱傭契約的後果。
法律依據
-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
按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侵占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百貨專櫃人員屬於「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銷售商品、收款及保管專櫃財物之社會地位,所執行之相關事務均屬業務範疇。在**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易字第 1626 號**判決中,被告為百貨公司專櫃銷售人員,法院認定其利用擔任專櫃銷售員收取顧客交付價款及保管商品之職務之便,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或商品變易持有為所有,即構成業務侵占罪。若百貨公司內部規定停車折抵券需回收銷號或具有抵扣租金、費用之經濟價值,店員未依規定繳回而私自占用,即可能將「業務上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構成本罪。
-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在前開**臺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易字第 1626 號**判決中,公訴意旨曾指出專櫃人員未依公司規定之折扣範圍出售商品,違背其任務而損害公司利益,涉犯背信罪。雖然該案最終因證據不足判決背信部分無罪,但法院見解揭示了專櫃人員若違反公司內部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損害公司利益,即有背信罪之適用。店員私自向客人索取折抵券自用,若導致百貨公司或專櫃業者無法正確核銷帳務或受有財產上損失,即可能構成背信。
- 業務侵占之量刑與沒收:
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1381 號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嘉簡字第 354 號**判決中,便利商店店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營收款項與商品,均被法院論以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中嘉義地院判決特別指出,被告侵占財物總價值雖僅5,376元,金額非鉅,但仍構成業務侵占罪,僅在量刑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顯見即便單筆停車折抵券價值不高,只要符合業務侵占要件,仍會成罪。
實務建議
- 釐清折抵券之性質與內部規範:
百貨公司的停車折抵券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無記名、供客人自由取用的宣傳品;另一種是與消費金額連動、具有明確財產價值且需由專櫃人員蓋章核發的票券。若屬後者,專櫃店員基於業務上持有該票券,私自向客人索取並據為己有,即有業務侵占風險。建議店員應詳閱百貨公司與專櫃業者的工作手冊,確認票券的處理流程。
- 避免私下向客人索取票券:
即便客人同意,店員主動索取的行為已違反一般百貨業的職業倫理與內部規定。百貨公司通常透過監視器或帳務核對來管控票券流向,一旦發現異常,百貨公司保全或樓管可直接報警處理。如前述判決所示,專櫃人員的侵占行為往往是在盤點或調閱監視器後被查獲,切勿心存僥倖。
- 面對調查應保持沉默並尋求法律協助:
若百貨公司或專櫃業者已察覺異常並展開調查,店員應避免在未經律師諮詢的情況下簽署任何自白書或認罪協議。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44 號**判決中,被告因書立自白書而成為關鍵證據。建議在面對公司內部調查或警方訊問時,行使緘默權,並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 主動歸還與和解:
若已有索取行為,建議在東窗事發前主動向公司坦承並歸還相關票券或折抵金額。實務上,若行為人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失,法院在量刑時多會審酌此情狀,甚至可能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或給予緩刑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