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鴻舟子· 2 個月前· 參考 29 筆判決
什麼是刑事陳報狀,內容要寫什麼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刑事陳報狀」並非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特定法定書狀名稱,而是實務上泛指當事人或關係人向刑事法庭「陳述並報告」特定事項的通用書狀。它的性質屬於一種補充性的陳述書狀,與具有嚴格法定要件的「上訴狀」、「抗告狀」或「聲請狀」不同。當案件進行中,當事人若有任何需要讓法官知悉的事項、補充說明、或回覆法院的命補正事項,均可撰寫刑事陳報狀遞交法院。其內容並無固定格式,完全取決於陳報的目的與案件需求。
法律依據
按刑事訴訟法對於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書狀之程式,於第3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二、訴訟事件(即案號與股別);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此為所有書狀(包含陳報狀)之基本程式要求。
實務上,法院相當重視書狀的陳述內容是否具體明確。若書狀內容欠缺具體陳述,法院將難以審酌。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即明確指出原告起訴狀對於各被告被訴訴訟事件之「訴之事實、應為之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及附屬文件均未明確記載」,且於準備程序中「未能為任何陳述」,法院因而認定書狀有欠缺,須命補正。雖此為民事裁定,但其法理於刑事書狀亦同,陳報狀若空泛未指明具體事實與陳述,即難以發生實質效用。
此外,陳報狀常作為當事人表達意見或自白之用。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即係透過出具「刑事陳述意見狀」(性質同屬陳報狀)向法院坦認犯行,法院並將該陳報狀作為認定被告自白及量刑之依據,指出「被告甲○○業於本院審理時具狀坦認不諱,有其出具之『刑事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按」。
實務建議
撰寫刑事陳報狀時,建議把握以下要領:
- 標明基本案號與股別:狀紙開頭必須清楚寫明「○○法院○年度○字第○號」及「○股」,並標明自己在本案的身分(被告、告訴人、被害人或辯護人等),以免法院收文後無法歸檔。
- 載明陳報主旨:在標題或開頭直接點出陳報目的,例如「陳報被告現址」、「陳報和解狀況」、「陳報無法到庭原因及請求改期」或「陳報犯罪事實意見」等,讓法官一目了然。
- 具體陳述事實與理由:此為陳報狀的核心。內容切忌空泛或夾雜情緒性字眼,應針對要陳報的事項具體說明。例如陳報和解狀況,應寫明何時何地與對方達成和解、和解金額為何、是否已給付完畢,並附上和解書作為附件;若是陳報意見,則應針對起訴書或判決書的特定段落為回應。
- 檢附相關證據(附屬文件):若陳報的事實有相關證據可資證明(如匯款證明、和解書、診斷證明書等),務必在陳報狀中列明附屬文件名稱及件數,並將影本附於書狀後一併遞交,以供法院核對。
- 簽名與蓋章:書狀末尾必須由具狀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則由律師代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