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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被害人要怎麼追回全部詐騙金額?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詐欺被害人要追回全部詐騙金額,在台灣法律實務上主要有三條途徑:一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詐欺犯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是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三是向人頭帳戶名義人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帳戶內受領的款項。但必須注意,刑事附帶民事只能對「經檢察官起訴且與詐欺犯行有關的被告或共犯」提起,若對象並非起訴書所載詐欺犯行的被告或共犯,法院將駁回其訴。此外,若帳戶名義人僅出借帳戶而未實際受領款項,亦可能因不符不當得利要件而無法求償。

法律依據

  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明確指出,原告遭詐騙集團詐騙,但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並非起訴書所載原告遭詐騙犯行的被告或共犯,法院認為「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此判決凸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限制——被告必須是經檢察官起訴且與詐欺犯行相關之人,否則縱使原告確實受有詐騙損害,亦無法透過附帶民事程序向該等人求償。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定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虛偽不實之公文書取信於原告,致原告誤信而交付80萬元,構成共同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並命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203條)。

  1.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中,原告因受詐騙誤將存款轉帳至被告帳戶,法院認定被告受有利益與原告受有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且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此利益,原告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但法院特別強調「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故原告請求超過被告實際受益部分(如手續費差額)不予准許。

  1. 不當得利請求之限制——帳戶名義人未實際受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41號民事判決**揭示重要限制:帳戶名義人雖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但若帳戶實際由詐欺集團主謀支配管理,款項流動方向係移向主謀,帳戶名義人並未因原告給付而獲有利益,即非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原告無法向其請求返還。此判決廢棄原審命帳戶名義人給付100萬元之判決,改駁回原告之訴。

  1. 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競合

民法第197條第2項,損害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侵權行為時效完成後,仍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所受利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判決**中,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取財477萬8,000元,同時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法院認定被告構成詐欺取財罪,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為有理由,判命被告給付全數詐騙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法院並援引民法第339條,認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故被告抗辯以六合彩中獎獎金抵銷,不予採納。

實務建議

  1. 優先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訴訟

詐欺案件應先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節省裁判費。但須注意附帶民事被告須為起訴書所載詐欺犯行之被告或共犯,否則將遭駁回(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判決)。

  1. 保全證據並聲請假執行

應完整保存匯款紀錄、存摺、對話紀錄等證據。如被告有脫產之虞,可在起訴時聲請假執行或假扣押,提供擔保金後先行執行,以確保求償權利得以實現。

  1. 對人頭帳戶名義人求償之風險評估

若詐欺主謀未到案,可考慮向人頭帳戶名義人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帳戶內款項。但須注意,若帳戶名義人僅出借帳戶而未實際受領款項,可能無法成立不當得利(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41號判決)。建議先向銀行查詢帳戶交易明細,確認款項是否仍留存於該帳戶內,再決定是否對帳戶名義人起訴。

  1. 併用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請求權

起訴時建議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不當得利返還(民法第179條、第197條第2項),以選擇合併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增加勝訴機會。侵權行為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第1項),不當得利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後者可作為前者時效完成後之備位請求。

  1. 注意請求範圍以被告實際受益為限

依不當得利請求時,返還範圍以被告所受利益為度,非以被害人所受損害為準。若款項已遭提領或轉出,帳戶內餘額低於詐騙金額,可能無法透過不當得利向帳戶名義人追回全部金額,此時應改向實際詐欺犯依侵權行為求償。

  1. 善用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

若詐欺犯無資力賠償或潛逃海外,被害人可向犯罪被害保護機構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作為補救途徑之一,惟此屬補償性質,非全額追回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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