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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予描述傷害罪客觀和主觀要件皆須該當的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傷害罪之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傷害行為,且該行為與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損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備傷害之故意(即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過失(即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若客觀雖有傷害結果,但主觀欠缺故意或過失,或主觀雖有犯意,但客觀行為與結果間無因果關聯,均不構成傷害罪。

法律依據

一、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均該當之案例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區分了傷害罪的主觀與客觀要件。該案被告為保母,對受託照顧之嬰兒施以用力抓握雙腿、扭轉、拋落等行為,致嬰兒受有硬腦膜下出血、多處骨折等重傷害。法院認為:

  1. 客觀要件該當:被告客觀上實施了多種暴力行為,包括「以雙手用力抓握陳○○雙側小腿向外扭轉、用力凹折陳○○腳底板、用力揉捏陳○○雙腳腳趾關節」,以及「用力將陳○○的雙手向外側撐開反折直到陳○○的左手發出斷裂聲」,且這些行為與被害人所受之重傷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1. 主觀要件該當:法院特別分析了被告的主觀犯意,認為被告「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且自身有1名小孩,具備照顧嬰幼兒之經驗,客觀上可預見當時僅甫滿2個月大的陳○○為新生兒,其身體發育尚未完全,身體器官、腦部構造均極為脆弱易損,若遭外力劇烈搖晃、或外力碰撞、拉扯,極可能影響腦部神經功能造成發展遲緩及身體受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等重傷害之結果」。法院進一步認定被告「主觀上雖無致陳○○重傷害之故意且未能預見造成陳○○重傷害之結果」,但「基於傷害他人身體及凌虐、妨害未成年之陳○○自然發育之犯意」為之,因此主觀上具備傷害故意。

法院據此論斷被告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即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加重結果犯。

二、客觀或主觀要件不該當而判無罪之案例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易字第 533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則示範了當客觀可避免性不存在時,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的情形。該案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超越前方騎機車之被害人時,被害人突然偏離機車專用道侵入快車道,擦撞被告車輛。法院認為:

「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除須行為人具有依刑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行為不法外,尚須具備有結果不法之要件,亦即須以行為人之行為為結果發生之原因、結果必須具有可避免性、結果以及因果歷程必須客觀可預見。」

法院進一步指出,被告縱使有超速之違規行為,但「被告縱使依規定速限行車,對於事故之發生仍應無避免之可能性」,因此「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即無過失可言」,判決無罪。此判決清楚說明了即使客觀上有傷害結果,若行為人之行為與結果間不具備客觀可避免性(即結果不可避免),則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

三、過失傷害罪之客觀歸責分析

在「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交上易字第 430 號刑事判決」中,法院運用客觀歸責理論分析過失傷害罪之成立要件。該案被告未禮讓直行車輛即貿然左迴轉,與對向直行之機車發生碰撞。法院認為:

「依據刑法上的客觀歸責理論,被告於此顯然製造了一個不被容許的危險,其行為既超越容許危險的界限,被告自應負過失責任。復按被告所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導致被害人受有前述所證身體傷害,足見告訴人傷害結果之發生,與被告所製造之危險間具有常態關聯性之因果關係。」

法院並強調規範目的之關聯性:「前述各項交通規則之規範目的正係在為直接保護參與道路交通者的生命、身體安全,與刑法規範保障生命、身體法益的目的相當。」因此認定被告客觀上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主觀上違反注意義務,構成過失傷害罪。

實務建議

  1. 主觀犯意之舉證:傷害罪之主觀要件,不論是故意或過失,檢察官均須負舉證責任。實務上法院常透過行為人之客觀行為樣態推認其主觀犯意,例如行為力度、手段、持續時間、是否施以救護等因素綜合判斷。如上述臺南地院判決即透過被告「發現被害人呼吸微弱時隨即施作CPR」、「送醫急救」等行為,推認被告僅有傷害故意而無重傷害故意。
  1. 客觀歸責之抗辯:在過失傷害案件中,被告可主張結果之發生客觀上不可避免,或行為與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如上述臺中地院判決即以「信賴原則」及「客觀不可避免性」為由,認定被告無過失。但須注意,信賴原則之適用限於行為人本身已遵守交通規則之情形。
  1. 加重結果犯之預見可能性:傷害致重傷或致死之加重結果犯,須行為人客觀上能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如上述臺南地院判決所示,法院以「一般智識能力之人客觀上均得以預見」為標準,判斷行為人是否能預見加重結果。
  1. 注意義務之具體化:過失傷害罪之核心在於注意義務之違反,實務上常以道路交通規則、職業規範等具體法規作為注意義務之內涵,再依客觀情狀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能力及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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