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道劍生· 2 個月前· 參考 29 筆判決

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做內部的人員關懷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公司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內部人員關懷服務,但必須視關懷服務的具體內容,判斷是否涉及《就業服務法》所規範的「就業服務業務」。若關懷服務屬於一般心理諮商、福利諮詢、健康促進等範疇,且不涉及「媒合就業」、「招募引進」或「聘僱申請」等核心業務,公司得依《民法》委任契約委託外部專業機構辦理。然而,若第三方機構實際執行的內容涉及外國人聘僱申請、招募引進、轉換雇主等事項,則該第三方機構必須是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禁止規定。

法律依據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所謂「就業服務業務」,依同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包括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各項許可等事項,以及辦理外國人之諮詢、輔導及翻譯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64號判決**明確指出,人力仲介公司未經許可即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與雇主簽訂委任契約並實際引進外籍看護工,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法院認為,只要客觀上有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行為,不論是否實際獲利,均該當違章情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判決**進一步闡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後,將受任事務轉委託(複委任)予第三人辦理,依《民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應就第三人之行為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該案中,仲介公司將雇主委任之外勞申請案轉移予另一家公司辦理,法院認定原受任公司仍應就第三人之行為負責,且若第三人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亦構成違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7號判決**則強調,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其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法院指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所屬從業人員負有選任及監督管理責任,若未善盡管理之責,致從業人員違法媒介外國人工作,機構本身亦須承擔行政責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字第8號裁定**亦涉及未經許可從事外勞管理業務之案例,相對人(高雄縣政府)認定聲請人未經許可即與高捷公司簽訂外勞管理契約,提供外勞招聘、甄選、應聘手續申辦等服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裁處150萬元罰鍰。

綜合上開實務見解,所謂「就業服務業務」的認定範圍相當廣泛,不僅限於直接媒合勞雇雙方,尚包括外勞之諮詢、輔導、翻譯、健康檢查安排、居留證申請等周邊事務。

實務建議

一、釐清關懷服務的具體內容

公司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內部人員關懷前,應先界定服務範圍:

  1. 不涉及就業服務法之關懷服務:若第三方機構僅提供員工心理諮商、壓力管理、職涯發展諮詢、健康促進、福利制度說明等服務,且不涉及具體職缺媒合、聘僱申請、招募引進等事項,原則上無需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公司得依《民法》第528條以下委任契約規定委託辦理。
  1. 涉及就業服務法之關懷服務:若關懷服務內容包含協助員工轉調、媒合內部職缺、辦理外籍員工聘僱申請、居留證件辦理、外勞健康檢查安排等,則屬《就業服務法》第35條所定之就業服務業務,受託機構必須領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

二、簽訂完善的委任契約

公司委託第三方機構時,應以書面明確約定:

  • 服務範圍與內容,避免模糊用語導致實際執行時逾越法定範圍
  • 受託機構應遵守相關法令之義務,包括《就業服務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基法》等
  • 受託機構若需處理員工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並與公司簽訂適當之資料處理協議
  • 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條款,尤其應約定受託機構若因違法行為致公司受罰時之求償機制

三、注意複委任之法律風險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判決見解,公司若將已接受委任之事務再轉委託第三人辦理,應注意《民法》第537條至第539條之複委任規定。公司就複受任人之行為,應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因此,若公司本身為就業服務機構,將業務委託非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司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四、建立監督管理機制

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7號判決意旨,法人對其受僱人或受託人之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公司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人員關懷服務後,不應完全放手,應定期審查受託機構之服務內容、流程及成果,確保其未逾越法令範圍。建議公司指定內部專責人員對接,定期檢視服務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

五、外籍員工關懷之特別注意

若公司有聘僱外籍員工,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外籍員工關懷時尤須謹慎。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8款規定,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第三方機構若協助辦理外籍員工之聘僱申請、健康檢查、居留證等事項,均屬就業服務業務,必須領有許可證始得為之。

六、員工同意與資訊揭露

公司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人員關懷(尤其涉及心理諮商、個人背景調查等敏感事項)時,應事先告知員工並取得其同意,明確說明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範圍與目的,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知義務(第8條、第9條)。員工有權選擇是否接受關懷服務,公司不得以拒絕接受關懷為由對員工為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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