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鞋隱· 2 天前· 參考 29 筆判決
鄰居越界建築,經告知仍未處理,被越界的地主把越界部分拆除 ,地主如何主張權利行使之正當性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針對(意旨:鄰居越界建築、經告知仍不處理、地主自行拆除越界部分)的情形,必須先誠實提醒您一個重要的法律風險:在我國法制下,地主原則上應循法院訴請拆除(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妨害排除請求權),「自行拆除」屬自力救濟,通常不被允許。但地主仍可從以下幾個層面主張其行為的正當性,並降低法律風險:
1. 越界部分確屬無權占有,地主並無忍受義務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實務上,若越界部分屬(意旨:合法建物整體以外之增建(違建)),法院認為拆除不影響原建物整體,即無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特別規定的適用,鄰地所有人並無忍受義務。例如: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指出,越界增建之3樓牆面係「原有合法建物整體以外之違規增建建物」,拆除無礙於房屋整體,鄰地所有人無忍受義務,且越界者係故意逾界,亦無民法第796條之1免為拆除的餘地。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 107年度彰簡字第123號民事判決亦認,越界部分均係保存登記建物後方未經保存登記之增建(磚造、鐵皮、雨遮),拆除不影響原建物結構,且被告無法證明原告明知越界而不異議,故無民法第796條之適用,應拆除並返還土地。
2. 主張權利行使未違反誠信原則與比例原則(民法第148條)
地主可主張:
- 已事先告知(最好有存證信函等書面證據),給予對方自行改善的機會,程序上已盡協力與通知義務;
- 拆除範圍僅及於越界部分,未逾越必要程度,符合比例原則;
- 行使權利的目的在回復自己土地的完整支配,並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即表示,民法第796條之1是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在越界建築案件的具體化,需衡量雙方利益;若越界者明知越界、占用範圍非小,地主行使所有權即值得保護。
3. 自力救濟的風險與可能抗辯
仍須注意:
- 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限於(意旨:請求權有不能受法院保護之虞)的急迫情形,單純的越界建築通常不符合,難以直接援引;
- 若地主自行拆除,鄰居可能反提毀損(刑事)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地主屆時須以(意旨:拆除標的係無權占有自己土地之違建、已先行告知、僅除去越界部分)作為阻卻違法或減免責任的抗辯,但成敗取決於個案事實與法官心證,並無保證。
法律依據
-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
- 民法第796條、第796條之1、第796條之2(越界建築之特別規定,及其不適用之情形)
-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
- 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適用上高度受限)
- 民法第184條(若自行拆除衍生損害賠償爭議時之依據)
實務建議
- 切勿貿然自行拆除:正途是先申請土地鑑界(地政機關測量),確認越界位置與面積,再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鄰居自行拆除,逾期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拆除越界部分並返還土地(如上開各判決之地主均循訴訟途徑且勝訴)。
- 保全證據:保留鑑界成果圖、存證信函、告知後對方仍不處理的紀錄,這些是日後主張權利行使正當性的核心素材。
- 若已自行拆除:應立即蒐證證明(一)越界部分確屬違建或無權占有、(二)拆除前已告知、(三)拆除範圍僅限越界部分,並儘速諮詢律師因應可能的刑事毀損告訴或民事求償。
- 注意對方可能援引民法第796條、第796條之1抗辯:若越界者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地主明知越界未即異議,或法院衡酌利益認免拆較公平,地主請求可能受限;故及早以書面異議、留存紀錄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