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害人受重傷,若欲看其他科別醫生而搭計程車 有機會被認列交通費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車禍重傷被害人因傷勢需要(如不良於行、無法自行駕車或騎車),為就醫回診而搭乘計程車,原則上可被法院認列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交通費用,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實務上甚至認為,縱使被害人未實際支出計程車費(例如由家屬開車接送),仍可「比照計程車資」評價為交通費之損害。然而,若欲跨科別就醫,必須能證明該次就診與車禍傷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否則該趟交通費恐遭法院剔除。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醫交通費即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範疇。透過以下三則判決可見法院之認定標準:
1. 傷勢導致行動不便,搭乘計程車屬必要費用: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730 號民事判決**中,被害人受有骨盆多處閉鎖性骨折等重傷,法院認定「原告因本件車禍導致其不良於行,確有搭車就醫之必要」,准許其請求回診交通費。且法院進一步表示,縱使部分趟次是由家屬開車接送,因「親屬代為接送就醫,所付出之勞力、時間,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仍得以計程車資試算結果(單程約600元至1,100元不等)核給交通費共計4萬餘元。
2. 年長或傷勢影響駕駛能力,家屬接送可比照計程車計價: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 年度雄簡字第 883 號民事判決中,78歲被害人因車禍受有腦震盪後遺症及失智症,法院審酌其「傷後復原情形應較一般年輕人緩慢,倘搭乘公車或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而前往就醫,勢必行走諸多路段,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因此縱使由家人接送無實際單據,仍以計程車資試算核給9,310元。另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 年度虎簡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亦明白揭示:「因受傷而由親屬代為接送就醫……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交通工具,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交通費之損害」,准許以計程車資計算交通費。
3. 跨科別就醫須證明與車禍具因果關係:
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2 年度重簡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中,被害人提出多科別就醫收據,包含骨科、胃內科、內科、脊椎外科、成人類流感等,但法院認為「上揭科別不足以證明與本件事故相關,原告未舉證就診科別及病名與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之傷害有何相當之因果關係」,僅核准急診外科與精神科之費用。此判決亦駁回原告交通費請求,理由是「原告所受之傷勢,非足以影響其行動能力」,顯示交通費之認列必須以「傷勢有影響行動能力之必要」為前提。
實務建議
- 取得醫囑證明行動不便: 重傷被害人欲請求計程車交通費,首要關鍵是讓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不良於行」、「需專人接送」或「患肢不宜負重」等字樣,以佐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性。若傷勢輕微不影響行動,法院將認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即可,駁回計程車費之請求。
- 跨科別就醫應留存因果關係證據: 若因車禍傷勢衍生其他科別治療需求(例如骨折後遺症需看復健科、腦震盪後需看神經內科或精神科),應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上載明該症狀與車禍之關聯性,或由醫師開立轉診單。否則如上述新北地院判決所示,若無法證明就診科別與車禍之因果關係,該趟交通費及醫療費均可能被剔除。
- 縱無計程車收據仍可請求: 實務見解一致認為,由家屬接送就醫雖無實際支出車資,仍可「比照計程車資」請求賠償。建議可利用計程車車資試算工具,以住家至醫院之距離估算單程車資,再乘以來回趟數,作為請求金額之依據。
- 完整保存就醫紀錄: 每次回診均應留存掛號單、收據及診斷證明書,並記錄就診日期與科別,以便日後計算交通費時可逐趟核對,避免因證據不足而遭法院酌減或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