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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一起向債權人借錢,是否意味著是連帶債務?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兩人一起向債權人借錢,原則上不當然構成連帶債務。依我國民法規定,連帶債務的成立必須以「明示」或「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因此,縱使兩人為共同借款人,若借據或借貸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各負全部給付責任」或「負連帶清償責任」,在法律上僅屬於「可分債務」(即各自依其應分擔的部分負責),債權人無法要求其中一人清償全部借款。然而,實務上若共同借款人有共同簽發票據或為特定擔保行為,法院可能會綜合客觀事證,認定雙方有負連帶責任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同條第2項規定:「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即確立了連帶債務「明示原則」與「法定原則」。

1. 共同借款推定為連帶債務之實務見解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1492 號民事判決」中,被告與訴外人(前夫)共同向原告借款195萬元,並交付由被告親自簽名背書之支票3紙。法院援引民法第272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判決意旨,認為:「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經債務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而明示之意思表示,得以契約或單獨行為為之。」法院進一步認定,被告既已交付親自簽名背書之支票,應足認被告對於原告有負全部給付責任之意思甚明,因此構成連帶債務。此判決顯示,共同借款加上共同提供票據擔保之行為,可被解為負連帶責任之意思表示

2. 否定連帶債務之見解

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 7 號家事判決」中,原告主張被告等連帶給付遺產款項,法院則嚴格適用民法第272條,指出:「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本件並無任何法律或契約約定被告對原告負擔連帶債務,原告主張顯無理由。」此判決明確揭示,若無明示約定或法律依據,不得逕認連帶債務存在

3. 連帶保證與共同借款之區辨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13 號民事判決」中,被告丙○○向銀行借款,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法院依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規定,判命丙○○與甲○○應連帶給付。此案例說明,縱使非共同借款人,只要在契約中明示為「連帶保證人」,亦生連帶債務之效果。

實務建議

一、對債權人之建議:務必在借據上載明「連帶」字樣

為確保債權能獲得最大保障,債權人於借貸時應在借據或借貸契約中明確記載:「借款人甲○○與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或「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切勿僅書「共同借款」而未載明連帶,以免日後無法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清償。此外,要求共同借款人共同簽發本票或共同背書支票,亦為實務上強化連帶責任之有效手段,如前述臺南地院判決所示。

二、對共同借款人之建議:釐清內部分擔比例與求償權

若您為共同借款人之一,應注意:

  1. 對外責任:若借據有明示連帶,債權人可向您請求全部借款,您不得以「我只借一半」為由拒絕。
  2. 對內求償:依民法第281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清償超過自己應分擔之部分,得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建議保留清償證明及資金往來紀錄。
  3. 未明示連帶之情形:若借據僅載「共同借款」而未明示連帶,則屬可分債務,債權人僅得按各借款人之應分擔部分分別請求。

三、簽約時之注意事項

  • 借據應由全體借款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 明確記載「連帶債務」或「連帶清償責任」字樣
  • 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 保留身分證影本及聯絡方式,以利日後求償
  • 若涉及大額借貸,建議洽詢律師協助擬定契約,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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