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沙故人· 1 個月前· 參考 25 筆判決

甲之耕地對乙所有之土地主張袋地通行權,乙之土地上已自行餔設道路使用多年,參考法院判決甲應如何主張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甲之耕地若屬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袋地,且乙之土地上已自行鋪設道路使用多年,甲得主張民法第787條第1項之袋地通行權,通行乙土地上既有之道路至公路。甲應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選擇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得依民法第788條第1項請求乙容忍其於通行範圍內鋪設或維持道路通行,且不得設置障礙物妨害通行。惟甲通行之寬度應以符合耕地通常使用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因個人特殊需求而過度擴張。

法律依據

一、袋地通行權之成立要件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而是否為通常使用所必要,除須斟酌土地之位置、地勢及面積外,尚應考量其用途等實際情形定之。」甲之耕地若周圍未與公路相連接,致無法為農耕機具、車輛進出等通常使用,即符合袋地通行權之要件。

二、既有道路作為損害最少之通行處所

民法第787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427號民事判決認為,原告已通行被告土地上之碎石路面達30年之久,且該位置為最近距離唯一可行之通行處所,「如准許原告通行亦無須額外開設道路」,故原告主張通行該既有道路之方案為損害鄰地最小之處所與方法,核屬可採。同理,乙之土地上既已自行鋪設道路使用多年,甲主張通行該既有道路,無須另行開設道路,對乙之土地侵害最小,符合損害最少原則。

三、通行寬度應以通常使用必要為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簡易庭107年度投簡字第355號民事判決指出:「系爭甲地為農牧用地,故使用上本須考量系爭甲地農作之基本要求,方能謂符合系爭甲地通常之使用,而現今農業技術多已機械化,即應考量農業機械進出之需求。」該判決審酌一般小客車寬度約近2公尺,大型農業機具亦多有寬度大於2公尺之情況,認定通行路線寬度為3公尺,已能使農牧用地發揮通常使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亦認為,通行寬度達3公尺已足供大型車輛單向出入,符合農舍興建及農耕使用之通常需求,原告主張4.1公尺尚屬過寬。

四、開設道路及排除妨害之請求權

民法第7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簡易庭107年度投簡字第355號民事判決進一步闡釋:「土地所有人取得袋地通行權,通行地所有人均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其目的係使土地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而得為通常之使用。故倘妨阻土地與公路適宜之聯絡,或為其他妨害,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通行權人自得請求予以禁止妨害通行之行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亦判命被告應容忍原告在通行範圍內鋪設道路通行,且不得設置地上物或為任何阻止、妨礙通行之行為。

實務建議

一、蒐證準備

甲應先蒐集下列證據: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以證明甲之耕地為袋地;現場照片、空照圖以證明乙之土地上已有自行鋪設之道路且使用多年;乙土地通行路線之距離、寬度、現況等資料。若乙之既有道路已供通行多年,此將成為甲主張「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之有力事證,蓋通行既有道路無須額外開設道路,對乙之侵害最小。

二、通行範圍之主張

甲應審酌耕地之通常使用需求,合理主張通行寬度。參考上開判決見解,農牧用地因需農業機械、車輛進出,通行寬度以3公尺為適當。甲不宜過度主張寬度,以免法院認定非屬最小侵害方案。甲應證明其耕地有農耕機具、運送車輛進出之實際需求,例如農作物栽植情形、收成運送需要等。

三、訴訟策略

甲得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聲明確認就乙之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所示範圍有通行權存在,並請求乙應容忍甲於該範圍內鋪設道路通行,且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妨害通行之行為。訴訟中應聲請法院會同地政機關至現場勘驗測量,以確認通行路線之位置及面積。甲應強調乙之土地上既有道路已存在多年,通行該路線無須額外開設道路,符合損害最少原則。

四、償金之預估

民法第787條第1項但書及第7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甲應支付償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427號民事判決以通行面積乘以公告地價按年息5%計算相當於租金之償金,甲應預估此項支出。

五、協商優先

訴訟前甲宜先以書面通知乙,表明通行權之法律依據及通行方案,嘗試協商達成共識,以節省訴訟費用及時間。若協商不成,再行起訴。

本問答由匿名用戶於法律廣場提出,由法律偵探 AI 根據台灣判決資料回覆,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