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舟樵子· 1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共有物分割案件,其中之一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死亡,但僅部分繼承人承受訴訟,他部繼承人雖未承受訴訟但原本即為被告之一,就該判決是否為當事人適格欠缺之無效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共有物分割訴訟中,若其中一名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死亡,且僅有「部分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而「他部繼承人」雖未聲明承受訴訟,但原本即已列為被告之一,此種情形不構成當事人適格欠缺之無效判決

關鍵在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共有人均參與訴訟,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若他部繼承人「原本即為被告」,其自身既為共有人,本即具有當事人適格;而死亡被告之應有部分,由部分繼承人承受訴訟,亦已填補該死亡當事人之訴訟實施權。只要全體共有人(含承受訴訟之繼承人及原本即為被告之他部繼承人)均已列為當事人參與訴訟,即無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法院所為之判決自屬有效,非屬無效判決。

法律依據

一、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參與

依實務見解,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共有人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自須以同意分割之人為原告,以不同意分割之人為被告,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參照**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簡易庭 97 年度投簡字第 242 號民事判決**)。是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屬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均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遺漏,法院無從命補正,應以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判決駁回之。

二、當事人死亡之訴訟承受程序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參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朴簡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

又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參照)。在共有物分割訴訟中,被告死亡後,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係承受死亡被告之訴訟實施權,非另行加入訴訟(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31 號民事判決**,該案中被告林金在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聲明由其繼承人林勇良承受訴訟,法院准許承受,並就實體為分割判決)。

三、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方屬無效判決

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參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 40 號家事判決**所引最高法院見解)。若係分割共有物或遺產分割案件,判決對於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若判決漏列部分共有人或將拋棄繼承權之人列為被告,將非共有人或繼承人為判決,自欠缺當事人適格,該判決實質上不生效力,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四、本件情形之分析

本件情形與上述「無效判決」之要件不同:

  1. 死亡被告之訴訟地位已由承受訴訟填補:被告死亡後,部分繼承人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續行,死亡被告之應有部分及訴訟實施權已由承受訴訟之繼承人承接,非屬「漏列共有人」之情形。
  1. 他部繼承人原本即為被告,具有共有人身分:他部繼承人雖未就死亡被告之應有部分聲明承受訴訟,但其「原本即為被告之一」,自身既為系爭共有物之共有人,本即具有當事人適格,法院對之為實體判決,自屬合法。
  1. 全體共有人均已參與訴訟:綜觀全案,全體共有人(含承受訴訟之部分繼承人及原本即列為被告之他部繼承人)均已列為當事人參與訴訟,並無遺漏任何共有人,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要件相符。

故本件並無當事人適格欠缺之情形,法院所為之分割判決自屬有效,非屬無效判決。

實務建議

  1. 釐清承受訴訟之客體:承受訴訟係承受「死亡當事人之訴訟實施權」,非承受「共有權」。他部繼承人若原本即為被告,其自身之共有人地位及應有部分已獨立存在於訴訟中,無須再就死亡被告之應有部分聲明承受訴訟,即具有當事人適格。
  1. 注意訴訟程序之當然停止與續行:被告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或繼承人應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或由法院依職權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若未承受訴訟即逕行辯論判決,可能構成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但此與「當事人適格欠缺之無效判決」係不同層次之問題。
  1. 區分「程序瑕疵」與「當事人適格欠缺」:未承受訴訟之程序瑕疵,得藉由補正或上訴救濟;但當事人適格欠缺(如漏列共有人、將非共有人列為被告),則屬實體判決無效,無法補正。本件情形,他部繼承人既已列為被告,無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至多僅有死亡被告之訴訟承受程序是否完備之程序瑕疵問題。
  1. 實務操作建議:於共有物分割訴訟中,若被告死亡,建議原告應儘速查明全體繼承人,並聲明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以避免程序爭議。若部分繼承人原本即為被告,則該等繼承人無須重複承受訴訟,但仍應注意死亡被告之應有部分究由何人承受,以確保訴訟標的之涵蓋範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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