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部分可以設定抵押權,那被拍賣了怎麼辦?
法律偵探 AI 回覆
針對您詢問「共有部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被拍賣該怎麼辦」的問題,以下為您進行法律分析與實務建議:
結論
共有物的應有部分(即俗稱的持分)依法得自由設定抵押權。若債務人未清償債務,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該應有部分時,法院會針對該「應有部分」進行拍賣程序。拍定後,拍定人會取得該應有部分,成為新的共有人,與其他原共有人繼續維持共有關係;若拍賣的是不動產全部(包含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則會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拍賣價金。面對被拍賣,您可以依自身身分(債務人、物上保證人或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法律途徑自救。
法律依據
- 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與設定抵押: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實務見解明確指出,該條項所謂「處分」,包括讓與應有部分,或以應有部分為客體設定抵押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8號判決參照)。因此,共有人拿自己的持分去設定抵押,是合法的權利行使。
-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與拍賣效力:
依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若應有部分遭拍賣,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後,會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其他共有人回復分割前之應有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8號判決參照)。
- 未經同意設定抵押之救濟(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抵押權是遭他人偽造文書、未經同意而設定,自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拍賣抵押物裁定),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55號判決即指出,原告未同意設定抵押權,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係遭他人偽造,法院即准許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登記,並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若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避免不動產遭拍賣移轉導致難以回復,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額之多寡,法院會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9號裁定參照)。
實務建議
當您的共有持分因抵押權被聲請拍賣時,請先釐清自身身分與狀況,採取不同對策:
- 如果您是「他共有人」(即同一不動產的其他共有人):
- 主張優先承買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被拍賣時,他共有人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您可以在拍賣程序中向執行法院聲明優先承買,以維持自己對該不動產的完整掌控,避免陌生人介入共有關係。
- 注意抵押權轉載問題:若該不動產是「先設定抵押,後來才分割」,且分割時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會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此時抵押權人仍得對您分得之土地上的應有部分實行抵押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8號判決參照),您不可不慎。
- 如果您是「債務人」或「物上保證人」:
- 確認抵押權是否合法成立:若您從未同意設定該抵押權(例如印章遭盜用、被偽造簽名),應立即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登記,同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55號判決情形)。
- 主張先就債務人財產執行:如果您只是「物上保證人」(提供自己的持分替別人擔保),而該債務人自己也有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依民法第875條之1規定,於抵押物同時拍賣時,抵押權人應先就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以保障物上保證人權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8號判決參照)。
- 及時聲請停止執行以爭取時間:
一旦提起訴訟爭執,務必同步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避免訴訟還沒打完,不動產就已經被拍賣點交,導致日後縱然勝訴也難以回復原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9號裁定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