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墨客· 2 個月前· 參考 28 筆判決

甲為房屋所有權人,甲出租房屋給乙,乙轉租房屋給丙,房屋無預警停電,丙可以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甲負房屋斷電致丙受有財物損失之賠償責任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丙(次承租人)原則上很難直接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法律關係,請求甲(房屋所有權人暨出租人)賠償因房屋斷電所導致的財物損失。主要理由在於:丙與甲之間並無租賃契約關係存在,甲對丙不負有提供水電的「契約給付義務」;且若甲是基於與乙的租賃關係所為的合法行為(例如租約終止後不再供電),該斷電行為即不具「不法性」,從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丙原則上僅能向与其有租賃契約關係的乙(轉租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法律依據

1. 侵權行為須具備「不法性」與「權利侵害」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侵權行為之成立,以加害行為、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發生損害、因果關係及故意過失為要件。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2 號民事判決**中,原告(承租人)主張被告(出租人)斷水斷電構成侵權行為,但法院認為兩造間租賃契約既已合法終止,被告即無供應水電之義務,則被告斷水斷電之行為,「難認有何構成侵權行為可言」。同理,甲若無故斷電,可能侵害丙的財產權;但若甲是對乙終止租約後斷電,對丙而言雖造成損害,但因甲對丙無契約義務,且係對乙行使權利,丙很難證明甲對其有「不法」的加害行為。

2. 契約相對性與債務不履行

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負有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義務(民法第423條)。但此義務僅存在於契約當事人之間。丙為次承租人,其使用房屋的權源來自與乙的轉租契約,而非與甲的契約。因此,房屋無法供電導致丙受有財物損失(如冰箱食物腐敗、營業損失等),丙應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而非向無契約關係的甲主張。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小字第 886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亦明確指出,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成立以債務人具可歸責事由為前提,且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若丙無法證明甲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其侵權主張即無理由。

3. 管委會斷電與所有權人斷電之區別

需特別注意的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110 年度雄簡字第 1504 號民事判決**雖判決管委會斷電須負侵權責任,但該案背景為管委會「無正當理由」(住戶並未真正欠費)而強制斷水電,侵害了所有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權能。此與本件甲、乙、丙三方關係不同:甲是房屋所有權人,若甲基於所有權人或出租人地位對乙終止租約並斷電,其行為是否「不法」,需視甲與乙的契約約定而定,不能直接類推適用管委會違規斷電的見解。

實務建議

  1. 丙應向乙求償,而非甲

丙因房屋斷電所受的財物損失,法律上最佳的請求基礎是依其與乙的轉租契約,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乙再視其與甲的租賃契約,向甲主張權利。丙直接跨過乙向甲主張侵權行為,不僅面臨舉證困難,更可能因甲的斷電行為不具不法性而敗訴。

  1. 注意舉證責任之分配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侵權行為者應就加害行為、不法性、損害及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小字第 886 號民事判決所示,原告若僅提出屋內斷電之錄影,而無法證明被告確有故意斷電之行為,將承擔敗訴風險。丙若執意對甲提告,必須提出積極證據證明甲是「故意」且「不法」切斷電源。

  1. 釐清斷電原因與甲之權限

實務上應先釐清甲斷電的原因。若甲是因乙欠租而合法終止租約,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62 號民事判決**意旨,甲在租約終止後無供電義務,斷電即非侵權。若甲是無故惡意斷電,丙雖可能主張侵權,但仍受「契約相對性」原則限制,建議先發存證信函給乙,要求乙出面處理並賠償損失,較為務實。

  1. 保存損害證據

無論最終向甲或乙求償,丙均應立即拍照、錄影存證受損財物(如腐敗食材、損壞電器),並保留進貨單據、維修估價單等,以證明損害之存在與金額,避免日後求償時因無法證明損害數額而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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