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婆目前之前作保有債務問題,我婆婆已經發病危通知,想問這個債務拋棄的問題應該怎麼做 目前家中成員 我跟先生有兩個小孩, 小叔和公公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婆婆目前僅發出「病危通知」,在法律上尚未死亡,因此現階段無法辦理拋棄繼承。必須等到婆婆「死亡」後,繼承才會開始。由於婆婆有債務問題,您先生與小叔(即婆婆的子女)未來若要避免繼承債務,必須在婆婆過世後,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特別提醒您,您本人與兩個小孩「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因為您是配偶(且先生尚在,非直接繼承人),小孩則是代位繼承(僅在先生過世時才會發生),目前皆非婆婆的直接繼承人。但若未來婆婆過世時,您先生不幸也已過世,您的小孩才會成為代位繼承人,屆時小孩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法律依據
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 3 個月的法定期間極為嚴格,若逾期未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將不生效力。
在實務上,法院對於「知悉得繼承之時點」及「3個月期限」的認定非常嚴格。例如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繼字第 1656 號民事裁定 中,聲請人(被繼承人之子)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隨侍在側並處理後事,法院據此認定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已知悉得為繼承,卻遲至超過 3 個月後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法院即以逾法定期間為由裁定駁回。同樣地,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繼字第 3122 號民事裁定** 中,聲請人於被繼承人過世當日即接獲兄長通知,法院亦認定其自當日起即知悉得繼承之事實,因遲至 4 個多月後才聲請拋棄繼承,遭法院裁定駁回。
此外,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65 號民事判決** 中,法院進一步指出,繼承人若因收受法院拍賣通知等文件,已可得知自己被列為債務人(即繼承人),即屬「知悉」得繼承,若未在法定 2 個月內(舊法規定)辦理拋棄繼承,則不生拋棄之效力,債權人仍可對其強制執行。此判決凸顯了「知悉」的認定不以實際參與辦理喪事為限,只要客觀上可得而知繼承事實,期限即開始起算。
實務建議
針對您目前的家庭狀況(公公、先生、小叔、您與兩個小孩),提供以下具體建議:
- 現階段無需動作,但請做好準備
婆婆尚未過世,法律上繼承尚未開始,現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會被駁回。請先備齊婆婆的戶籍謄本、子女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一旦婆婆不幸過世,即可立即向法院遞狀。
- 需辦理拋棄繼承之人:先生與小叔
婆婆過世後,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先生與小叔)。他們兩人必須在知悉婆婆過世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辦理時需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繼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所示,法院會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以釐清債務範圍。
- 您與兩個小孩目前無需辦理
您是媳婦,非婆婆的法定繼承人;兩個小孩在先生尚存的情況下,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您與小孩目前都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 務必在期限內辦理並保留書面通知證明
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繼字第 1299 號民事裁定** 所示,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即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如公公)。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並保留雙掛號回執,作為向法院陳報的證明文件。
- 注意「知悉」起算點的認定
從前揭判決可知,法院對「知悉」的認定從寬。只要先生或小叔得知婆婆過世的消息(例如接獲醫院通知、親友轉知),3 個月的期限就開始計算。切勿以為「我沒去辦理死亡登記就不算知悉」,以免逾期導致拋棄繼承無效,進而繼承婆婆的債務。
- 若婆婆尚有意識,可考慮預先規劃
若婆婆目前仍有意識且病情允許,可考慮與債權人協商債務處理方式,或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債務清理機制(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減輕未來繼承人的負擔。
總結來說,請先生與小叔密切注意婆婆的狀況,一旦婆婆過世,務必在 3 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確實通知公公(下一順位繼承人),以確保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