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台琴客· 13 天前· 參考 42 筆判決

砍人符合殺人犯意之判決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台灣司法實務上,「砍人」行為是否該當殺人犯意,不能單憑行為人有持刀揮砍的客觀動作就一律認定為殺人,而必須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法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面向進行整體評價:

  1. 兇器種類與殺傷力:是否為刀刃鋒利、足以致命之器械。
  2. 攻擊部位:是否針對頭頸部、胸腹部等人體要害。
  3. 下手力道與次數:是否刀刀見骨、用力猛烈、連續攻擊。
  4. 犯意動機:雙方是否素有深仇大恨,或僅因細故臨時起意。
  5. 行為時與行為後之表現:是否在他人阻擋後即罷手,或持續追殺、揚言置人於死。

若綜合上述因素,法院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之認識與決意(包括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即構成殺人罪;若僅能證明有傷害身體之故意,而無法證明有致死之決意,則僅成立傷害罪。在證據不足以證明殺人故意時,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法院會朝有利於被告之方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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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一、殺人故意之認定標準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067 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行為人有無殺人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應以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之生命」為斷。法院必須綜合以下因素研析:

>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殺傷力大小)、攻擊之部位及行為時所表現之言行舉止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實際情形及行為人事後表現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

該判決進一步說明,所謂「不確定殺人故意」(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主觀心態。例如行為人持菜刀追砍被害人,致被害人逃入危險窄徑而落水溺斃,行為人雖未直接以刀刃致死被害人,但其追殺行為製造落水風險,且其主觀上預見死亡結果可能發生仍容任其發生,即構成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二、砍人構成殺人犯意之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4 年度上重更(一)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持鋒利之西瓜刀朝被害人頭頸部猛砍 8 刀、胸腹部 1 刀、背腰臀部 3 刀等,共十數刀,其中一刀甚至砍斷被害人頸椎造成神經性休克當場死亡。法院認定:

> 「被告持西瓜刀,朝被害人詹德祥之頭頸部砍 8 刀、胸腹部 1 刀、背腰臀部 3 刀、右手腕背側 1 刀及左手食指背側割傷,致被害人頸椎斷裂,足見被告用力之猛,其有致人於死之殺人犯意至為灼然。」

法院特別強調,被告明知頭部、頸部均屬身體重要部位,腰部為柔軟部位且內有重要臟器,以西瓜刀揮砍會傷及人體要害、造成死亡結果,卻仍為之,足認其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三、砍人未構成殺人犯意之案例

相對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640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兩度持彎刀揮砍並刺向被害人,甚至揚言要殺死被害人,但法院最終判決殺人未遂部分無罪。法院引用最高法院歷年見解指出:

> 「持刀砍人,是否有殺人之決意,原應參酌當時情況,觀其行為之動機,視其下手之情形,及砍向之部位,與受傷之輕重等等,以為綜合之判斷,殊不能僅以口頭之『給你死』或『殺』之語詞,即謂行為人有殺人之意思。**

法院綜合考量:(1) 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無深仇大恨,僅因不滿母親打麻將之細故;(2) 被告係從正面攻擊,被害人有所警覺;(3) 被告追逐一段時間後即放棄返家,無其他洩憤舉止;(4) 被告下手力道無法判斷,刀刃鋒利程度亦無法證明。因此認定無法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至多僅能證明有傷害故意,而刑法不處罰傷害未遂,故諭知無罪。

同樣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易字第 1833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持菜刀朝告訴人上半身揮砍數刀,造成左上臂、左前臂及右食指裂傷。法院認為被告與告訴人前無糾紛結怨,僅因告訴人態度冷淡心生不滿而臨時起意;且攻擊部位均為手部,並非人體重要部位;被告遭鄰居勸阻後即罷手,無繼續攻擊之企圖。因此認定被告僅有傷害犯意,而無殺人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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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建議

一、對於司法實務工作者之建議

  1. 不可僅憑單一因素認定殺人犯意:實務上常見檢察官以行為人口出「殺死你」等語,或持刀揮砍即起訴殺人未遂,但法院強調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狀判斷,不能以單一因素驟下結論。
  1. 善用法醫鑑定與現場重建: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4 年度上重更(一)字第 64 號判決所示,透過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解剖鑑定書,精確認定傷勢位置、深度、[姓名],得以反推行為人下手之力道與攻擊部位,為認定殺人犯意之關鍵證據。
  1. 注意不確定故意之適用:如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067 號判決所示,行為人即便非直接以刀刃致死被害人,但若其追殺行為製造死亡風險,且主觀上預見死亡結果可能發生而容任其發生,仍可構成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二、對於一般民眾之提醒

  1. 持刀傷害即使未致死,仍可能面臨重刑:若綜合客觀情狀被認定有殺人故意,即便被害人幸運閃避未受傷,仍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1. 傷害與殺人之界線在於主觀犯意:攻擊部位是否為要害、是否持續追擊、有無罷手等因素,均會影響法院對主觀犯意之認定。縱使僅成立傷害罪,若因而致人於死,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第2項)。
  1. 事後態度影響量刑甚鉅:犯後是否主動投案、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均為法院量刑之重要審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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