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衣劍生· 2 個月前· 參考 30 筆判決

民法有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不能接受贈與財產嗎?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民法沒有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不能接受贈與財產。相反地,接受贈與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依民法規定,不僅有效,且無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代為意思表示。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雖然在法律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但若是單純接受贈與這種只會帶來好處、不會帶來義務的法律行為,法律特別開了一扇門,讓未成年人可以直接取得該財產,以保障其權益。

法律依據

  1. 行為能力之區分

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

  1. 純獲法律上利益之例外

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雖然本條文義上是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而為規定,但實務與通說均認為,基於「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既然7歲以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都能獨自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人當然更可以單獨為之,無須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1. 實務見解佐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105年度羅小字第323號民事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所為及所受意思表示,毋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此觀民法第77條規定自明。被告李明軒受讓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物權行為,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縱未得被告李元亮之許可,仍屬有效,已取得該機車之所有權」。該案被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認定其受讓機車(即接受贈與)因屬純獲法律上利益,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生效力;同理,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接受贈與,亦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自得單獨受領,不會因為其無行為能力而導致贈與無效。

  1. 反面解釋:非純獲利益則無效

必須注意的是,若非「純獲法律上利益」,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自行為之即屬無效。例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040號、112年度司繼字第4664號,以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435號等拋棄繼承事件中,法院均指出:「拋棄繼承權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如依民法第1174條所定方式為繼承權之拋棄,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否則其拋棄繼承行為即為無效」。這是因為拋棄繼承雖然可能免除債務,但也同時喪失了取得遺產的權利,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必須受行為能力規定的嚴格限制。這也凸顯了「接受贈與」因屬純獲利益,才享有不受行為能力限制的特殊待遇。

實務建議

  1. 確認是否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民法上的「純獲法律上利益」有嚴格標準,必須是「客觀上」只會增加財產或權利,而不會增加任何義務或負擔。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無負擔的贈與」。如果長輩贈與房子給未滿7歲的孫子,但附帶條件是「孫子必須每月支付修繕費」,這就不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此時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就無法自行接受,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才生效力。

  1. 實際操作仍建議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

雖然法律上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接受贈與,但在現實生活中,未滿7歲的孩童根本不具備管領財產的能力。例如接受現金贈與,幼童無法妥善保管;接受不動產贈與,也需要有人辦理移轉登記。因此,實務上進行贈與(尤其是大額財產或不動產)時,通常還是會由法定代理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代理人來簽署契約、受領財產或辦理登記,這不僅符合社會常情,也能避免日後舉證上的爭議。

  1. 注意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之限制

當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接受贈與時,若贈與人正好是法定代理人本人(例如父親要把房子贈與給幼子),會涉及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的問題。原則上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但「專履行債務」或「本人純獲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因此,父親將自己名下不動產無負擔贈與給未滿7歲的兒子,雖然是父親自己代理兒子受領,但因兒子是純獲法律上利益,這種自己代理行為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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