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科罰金刑在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後,是要繳納合併後裁定的金額,還是需要針對每一條案件單獨分開繳納?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在數罪併罰並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後,關於併科罰金刑的繳納方式,必須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 若多條案件皆宣告罰金刑:法院會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將多數罰金合併定出一個「應執行罰金總額」。受刑人僅需繳納法院最終裁定合併後的總金額即可。
- 若僅有「單一案件」宣告罰金刑:此罰金不會被列入定應執行刑的範圍,也不會與其他案件的有期徒刑合併重新裁定。受刑人必須針對該條案件,依原判決所宣告的罰金金額「單獨分開繳納」,並與定應執行刑的有期徒刑併同執行。
法律依據
依據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然而,實務上若數罪併罰的案件中,僅有其中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因不符合「宣告多數罰金」的條件,即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此一見解可由以下法院裁定獲得印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364 號刑事裁定**
法院於裁定理由中明確指出:「至附表編號2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1922 號刑事裁定**
法院亦表示:「至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377 號刑事裁定**
法院同樣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484 號刑事裁定**
本件受刑人犯下多罪,其中編號七、八之罪分別宣告併科罰金,因屬「多數罰金」,業經另案判決合併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法院因此裁定:「應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重新併定應執行刑。」此判決正好對照出,必須是「多數罰金」才會進行合併定刑。
實務建議
綜上所述,受刑人在面對併科罰金的繳納問題時,可依下列步驟處理:
- 詳閱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主文:
受刑人應先仔細閱讀法院核發的「定應執行刑裁定書」。若裁定主文僅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月」,而未提及罰金,且理由欄載明罰金部分「併予執行」或「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即代表該罰金未被合併重新裁定。
- 確認罰金是否已遭合併裁定:
若受刑人涉及的多條案件皆有罰金宣告,法院可能會在主文中一併裁定「應執行罰金○元」。此時受刑人只需繳納該合併後的總額。若僅有單一案件有罰金,則該罰金維持原判決金額,受刑人須依原判決單獨繳納。
- 主動向檢察官或執行科確認繳納方式:
刑事判決的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參照)。受刑人收到執行傳票後,若對罰金繳納金額有疑慮,應主動向地檢署執行科查詢。檢察官會開立對應的繳費單據,若屬單獨執行的罰金,會有獨立的案號與繳費單;若屬合併後的罰金,則依合併後的執行案號繳納。
- 注意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若受刑人無力繳納罰金,須留意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依刑法第42條規定,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若罰金是「單獨執行」,其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仍依「原判決」所諭知的標準計算,不因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而改變。受刑人若欲聲請易服勞役,應向指揮執行的檢察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