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道人· 2 個月前· 參考 34 筆判決
被告已實際賠償被害人,是否應不予宣告沒收,幫我查最高法院見解
法律偵探 AI 回覆
結論
被告已實際賠償被害人,不一定能完全免除沒收的宣告,關鍵在於「賠償是否已完全填補被害人的損害」以及「賠償金額是否大於或等於犯罪所得」。
依最高法院見解,沒收新制的核心目的是「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不讓任何人坐享犯罪成果」,同時「優先保障被害人求償權」。因此:
- 完全填補損害:若被告已實際賠償被害人,且賠償金額已完全填補其損害(即犯罪所得已全數發還或賠償完畢),法院即不得再宣告沒收,以免被告遭受雙重剝奪。
- 部分賠償或未給付:若被告僅部分賠償,或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實際上尚未給付,法院仍應就「超過已實際賠償部分」或「未給付之差額」宣告沒收。僅簽訂和解書但未履行,不能主張不予沒收。
- 過苛條款的例外:若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法院雖有裁量權得不宣告或酌減,但必須在判決中具體說明「不法利得不復存在之依據」及「宣告沒收如何違反過量禁止原則」,否則不得逕自免除沒收。
法律依據
1.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最高法院對於「實際合法發還」的認定,包含被告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的情形。但若未實際履行,則不在不予沒收之列: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判決**明確指出:「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反之,若犯罪行為人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完全未賠償或僅賠償其部分損害,致其犯罪所得尚超過其賠償被害人之金額者,法院為貫徹新修正刑法之理念,仍應就其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超過其已實際賠償被害人部分予以宣告沒收。」該案被告雖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且和解金額超過犯罪所得,但因被告並未實際履行給付,最高法院仍撤銷原審不沒收的判決,改判應予沒收。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7號判決**亦重申:「倘利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縱被害人放棄求償,法院仍應為沒收之宣告,以避免修法前不法利得既不發還被害人,亦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而使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不法利得之不合理現象。」
2. 賠償金額與犯罪所得的扣除計算: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強調,若被告已實際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部分金額,法院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必須將已賠償的金額予以計算扣除;若未扣除且未說明不必扣除之理由,即屬違法。
3.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限制: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指出,法院若認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而裁量免除沒收,必須說明「不法利得不復存在之依據」及「宣告沒收違反人民法律感情之理由」。若被告尚有高達153萬餘元之未實際發還犯罪所得,法院未說明理由即逕引過苛條款免予沒收,將違反比例原則且增強犯罪動機,屬於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判決**則表示,過苛條款賦予法院裁量權限,若法院已衡酌被告已有還款規畫及經濟狀況,認沒收有過苛之虞而不諭知沒收,核屬裁量職權之合法行使(此案被告和解金額50萬元低於犯罪所得60萬元,但法院基於個案裁量不沒收,最高法院予以尊重)。
實務建議
- 務必「實際給付」而非僅「簽立和解」:實務上最常見的誤區是被告以為簽了和解書或調解筆錄就能免除沒收。依最高法院見解,必須「實際賠償」並填補損害才算數。建議在法院判決前,盡速將和解金額全數給付被害人,並保留付款證明(如匯款單、收據)提交法院,方能主張不予宣告沒收。
- 爭取扣除已賠償金額:若賠償金額低於犯罪所得,法院仍會就差額宣告沒收。建議被告或辯護人於審理中主動舉證已實際賠償之金額,要求法院在宣告沒收時予以扣除,避免法院以總額沒收導致雙重剝奪。
- 謹慎援用過苛條款:若欲主張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請求法院不宣告沒收,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與理由(如犯罪所得價值極低、沒收將嚴重影響最低生活條件等),並說明為何沒收會違反過量禁止原則,否則極易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 共同正犯應各自計算:若屬共同犯罪,沒收應按各人實際分得之數額計算。已賠償之金額也應按各自賠償的比例扣除,無須替未賠償之共犯連帶承擔沒收責任。